本报讯(记者田珍祥)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银行借记卡异地被盗刷的上诉案件,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银行承担持卡人卡被盗刷的全部经济损失。
2012年,苗某在北京农商行办理储蓄卡一张。2015年5月30日凌晨4点,苗某接收到银行12条短信提示,发现有12笔ATM机交易。因该储蓄卡一直在苗某本人手中,苗某马上报警,并拨打客服进行紧急挂失。经向银行核实,上述交易均发生在广东省茂名市。
苗某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致使其银行卡被盗刷,故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支行三元桥分理处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4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银行方面辩称,本案应当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审理,且按照储蓄存款合同约定,储蓄卡为凭密交易,只要密码输入正确,即认定为本人行为。银行认为苗某存在泄漏密码的情况,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也无证据证明苗某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情况,故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11月11日,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诉辩意见并经过庭审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配处理适当,当庭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发现账户异常变动 要做到3个“尽快”
银行卡被盗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持卡人丢失、泄露银行卡及密码,不法分子直接用原卡取现的盗刷行为;二是不法分子通过多种渠道获取银行卡号、密码,通过克隆、复制出伪卡进行盗刷的情形。
对于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真卡还是伪卡的认定。如果由于持卡人的原因导致他人获取了银行卡和密码,资金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而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持卡人卡内资金损失的责任由谁承担,则需要法院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进行判断。
北京市三中院负责上述案件审理的法官提醒消费者,在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要做到3个“尽快”:一是应当立即致电银行客服,核实账户异常变动的原因,立即办理临时挂失;二是应当尽快到最近的ATM机、银行营业场所或者大型商场,用卡交易,如查询、取款、消费等,证明真卡与本人未分离;三是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向办案人员出示银行卡原卡,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
及时的挂失和报案,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上述苗某的案例中,苗某在权益受损后,立刻电话挂失,并携带银行卡到自己所在地派出所报案,取得了确认交易发生时自己及银行卡不在广东茂名的关键证据。最终,北京市三中院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苗某的诉讼请求,判令银行承担苗某银行卡被盗刷的经济损失。(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