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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展参展商“跑路”买车人找谁讨定金?
作者:谢正军 陈秋伊 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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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陈秋伊 本报记者 薛庆元

  车展上,消费者通过参展商订购汽车,并且交纳定金是再正常不过的事。然而,江苏南京市消费者黄女士不久前在车展上通过参展商订了车并交纳定金,之后在约定时间前去提车时却发现,参展商的门店内已经人去楼空,找车展主办方,对方则以该经销商不是正规参展商为由推脱责任。

  记者了解到,与黄女士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还有二十多位,均是向该参展商交纳定金后无法提车,定金损失共计达上百万元。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消费者又该找谁追回保证金?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交了定金提车无门

  今年9月29日至10月4日,南京国际博览中心举办了第十四届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此次活动由江苏省汽车行业协会、南京奥源展览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主办。

  车展结束后不久,消费者黄女士就向本报江苏记者站投诉称,她在车展上通过南京六合辰众汽车公司(以下简称辰众汽车公司)订车并交纳定金,之后前去提车时发现辰众汽车公司已经关门歇业。

  据黄女士介绍,10月4日,她前往南京国际车展现场,在名为“车主之家”的展台内一个标有“辰众汽车”字样的工作区,辰众汽车公司的销售顾问徐先生向她介绍了该公司的各种优惠促销活动。

  经过对比,最终黄女士选定一款福特福克斯轿车。在交纳了1万元定金后,她在现场与辰众汽车公司签订了《车辆预定确认书》,约定10月20日前往其门店支付余款并提车。

  然而到了约定时间,黄女士前去提车,却发现位于南京市六合区机场东路69号的辰众汽车公司大门紧锁,店铺内除了几张写字台以外,空空荡荡,门面招牌也被撤下。拨打公司负责人黄经理电话,显示对方已停机。

  据记者了解,与黄女士有相同遭遇的消费者还有二十多位,均是向该参展商交纳定金后无法提车,定金损失共计达上百万元。

车展各方推卸责任

  事情发生后,包括黄女士在内的多名消费者找到了作为车展主办方之一的江苏省汽车行业协会,但该协会对此表示,从第一届车展开始,展会的招商等具体工作就交由南京奥源展览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情况他们不了解也未参与。

  11月11日,记者联系到了南京奥源展览有限公司的邵经理。邵经理告诉记者,车展招商面对的是汽车生产商、4S店及有资质的汽车用品服务商,并且必须经过认证、考核,以确保是正规品牌,签订正规的参展协议。

  作为车展的招商方,是否应该对此事负责呢?邵经理就此表示:“辰众汽车不是参展商,也没有和奥源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不知道他们是如何进场的,如今出现问题与奥源公司无关。就好比你在商场购物,小偷偷了你的东西,你是抓小偷还是去找商场呢?”言下之意,奥源公司不对此事负责。

  记者了解到,“车主之家”网站南京站是作为汽车相关服务商参与了本次车展,并且通过资源置换获得了展位,而辰众汽车公司实际上就是通过“车主之家”的展位平台进行宣传促销。随后,记者拨打了“车主之家”官网上公布的总部和南京站电话,均无人接听。

  记者了解到,此前“车主之家”网站一位负责人针对上述投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车主之家”作为网络媒体,只提供平台,没有约束经销商的权力,也无法对辰众汽车公司进行监管。

  记者调查还发现,辰众汽车公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汽车销售商,其公司的订单主要来源于网络,公司在接到订单后再向汽车经销商订货转售,从中赚取差价,实际相当于汽车中介机构。

举办方应担连带责任

  面对辰众汽车公司负责人跑路,举办车展的相关方又互相推脱责任的情况,消费者该如何追回损失,维护权益呢?

  11月11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琴。张建琴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张建琴分析认为,如果辰众汽车公司负责人无法找到并承担责任,那么根据《消法》,展会的举办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在举办者和承办人之间签订合同约定所有赔偿责任由承办人承担,但作为消费者来说,仍有权根据《消法》的规定要求举办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举办者在赔偿后可依法向承办人追偿。

  张建琴还指出,此事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消费者和车展举办方还应当及早报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发稿前获悉,包括黄女士在内的数十名受害人已经向当地警方报案。目前,当地警方初步判定辰众汽车公司的潘某涉嫌合同诈骗,已立案展开侦查。针对此事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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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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