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幼童独自玩耍时被汽车撞伤,孩子家长起诉肇事司机及为事故车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损失。日前,天津市北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判令受伤幼童监护人承担5%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承担95%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4万余元。
2013年7月14日,张某驾驶小客车在一家木业厂院内起步行驶时,因没有提前发现在此处独自玩耍的1岁多幼童小鹏(化名),驾车将其撞倒,造成小鹏颅脑损伤、枕骨骨折等多处伤情。
事发后,张某及小鹏家长等人立即将孩子送往医院。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后,由于双方迟迟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小鹏家长诉至法院,要求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0.6万元;张某赔偿保险限额外的其他经济损失;保留后续治疗及诉讼的权利。
庭审中,幼童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以及事发地有无管理责任成为争议焦点。张某提出,对于此次事故,事发地某木业厂未尽到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原告小鹏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同样应对此事担责。被告保险公司则表示,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
根据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查明车辆周围情况,起步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是合法、正确的,法院对该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相关规定,同时投保上述两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偿;仍有不足的,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考虑原告小鹏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相应监护责任,故其应自行承担5%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小鹏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8.4万余元。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合法损失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张某认为事故发生地某木业厂未尽到管理义务,原告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事故发生时,原告小鹏与其父母在木业厂宿舍内居住,事发地在厂房与宿舍之间的道路上。小鹏是未成年人,独自玩耍时发生交通事故,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故考虑实际情况判令其承担5%责任。而木业厂对小鹏没有管理义务,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关,故其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