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官美玉 记者张文章)日前,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分公司(简称顺昌广电公司)因为其业务人员在向部分用户推销增值套餐时,使用模糊语言,违反了《消法》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被顺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5万元罚款,用户被误导多收的款项全部予以退还。
2015年8月,顺昌县洋墩乡的徐先生向顺昌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在续交有线电视收视费时,被顺昌广电公司工作人员强制收费,侵害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
顺昌县市场监管局12315人员进行调查调解时发现,顺昌广电公司洋墩站营业员在向部分用户推销增值套餐时,只说“原来每年交180元,现在每年240元,节目增加了很多套”,未向用户说明增加的60元是“标清组合”套餐费用,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开通或不开通该套餐。用户误以为基本收视费增加了,并按照每月20元缴纳了收视费,且营业员为了防止用户看到受理单后发现问题,未将受理单打印出来交用户确认,致使部分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增值套餐并缴纳了费用。《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顺昌县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公司营业人员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法规,依法对顺昌广电公司作出罚款5万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公司退还用户被误导多收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