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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作者:巩新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燃机工业节能减排的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提出的“加快出台内燃机制造企业准入条件,严把节能、质量、安全关,推动提升内燃机行业技术水平,抑制落后产能扩张”的任务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了《内燃机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于11月25日予以公告,并将于2016年1月1日施行。
  《规范条件》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内燃机产品,建立健全内燃机安全、环保、节能标准与安全生产规程。对符合规范条件的制造企业,国家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可给予相关政策支持;鼓励以内燃机为配套动力的交通运输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以及固定装置的制造企业优先选配。
  除对于生产制造企业应具备的基础条件外,《规范条件》还对企业研发投入提出了要求,企业应具有健全的设计研发机构。研发机构专职在岗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5%。内燃机整机制造企业研发机构固定资产投资(含研发购买的技术费用)不得少于1亿元,燃油喷射系统、增压系统、后处理装置制造企业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每年用于产品研发和工艺改进的费用不少于总销售额的3%。
  另外,在对企业的监督及管理方面,《规范条件》要求从事内燃机制造企业,依据本规范条件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和报送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发布。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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