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讯(张淑娟 记者尹训银)近日,王先生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世回尧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称其在车展上看中了某公司的一款汽车,交付了1000元定金,提车时发现交付的车辆是2013年生产的,库存时间过长,已经是“旧车”了。王先生要求商家提供新车,商家辩称虽然该车是2013年生产的,但也是新车,如果王先生不愿购买该车,则不退定金。
接到投诉后,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发现该购车合同细节过于笼统,未标注新车的具体细节,如生产日期、外观、内饰等,只说是新款,该新款自2013生产,一直未改款,所以2013年或者2015年生产的都可以叫新款。销售方称,该车提到店里后,只要没有出售就是新车。
由于这种情况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无具体界定,因为商家暂时没有2015年出产的车辆,消费者又不想购买这辆2013年出产的车辆,经过多次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向消费者退还1000元定金,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购买车辆等大件商品时,一定要明确写清详细的合同条款,如车型、款式、生产日期、质保期、性能特征等,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维权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