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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老人驾车出车祸致两死两伤 车辆合法性遭质疑
“温心”助残车厂家被索赔近60万元
作者:谢正军 洪敬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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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洪敬谱
  近日,在安徽省安庆市,一起官司再次引发人们老年代步车安全性的担忧。
  去年2月11日,安庆市发生了一起车祸:一位残疾老人驾驶“温心”牌四轮助残代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死二伤的惨剧。(本报2012年5月28日A1版曾以《“温心”助残车坑残真狠心》为题揭露了“温心”牌助残机动四轮车无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系伪造、并非残疾人专用车等问题)
  受害人家属认为生产厂家将并非残疾人专用车的车辆销售给受害人,且销售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导行为,应对这起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受害人家属将代步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索要48万余元的损失赔偿和1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回放
车祸引发索赔诉讼

  事情还要追溯到2012年开春。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居民江厚周老人看到了一则由湖南正华残疾人辅助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华公司)生产的“温心”牌助残机动四轮车的宣传广告,上肢残疾的他当即动了心。
  当年5月31日,江厚周带着残疾证去该公司的销售点购买了一辆“温心”牌助残机动四轮车,产品车架号码为HNZHWX120523001280,发动机号码120531040。整车合格证、购车“三包”维修协议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均载明:该车属于四轮助残代步车,属残疾人用车。同时还注明:购车者需要凭残疾证购买。
  2014年2月11日,江厚周和妻子王春梅驾驶该车沿S320线由安徽铜陵县方向往南陵县方向行驶。14时2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S320线7KM+600M路段处,突然失控驶出路外,撞上路边树木,造成江厚周当场死亡,其妻王春梅经抢救无效死亡,车内另有两人受伤。
  该事故发生后,芜湖市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技术鉴定。根据皖全城司法鉴定中心车检 [2014]车鉴字第0464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分析,涉案车辆“不属于残疾人专用汽车”,“不属于机动轮椅车”,而“属于机动车类的微型轿车”。
  收到这样的鉴定书,老人的家属无法接受。其子江贻进认为,正是生产厂家将实属机动车范围的车辆以残疾人专用车的名义出售,其父无法预测和估量行驶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最终导致全家遭受了重大损失和精神痛苦。助残车的生产厂家对此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久,江贻进及其兄妹将助残车的生产厂家湖南正华公司起诉至事故发生地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8.6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庭审焦点
原告——
  车辆不合格厂家应担责

  今年12月3日上午,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江贻进及其兄妹、代理律师到庭,被告湖南正华公司却未到庭。庭审现场,法官通过手机联系被告未果之后,进行了缺席审判。
  法庭上,原告表示,受害人江厚周为肢体四级残疾人,其应当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但被告销售的涉案车辆实为微型机动轿车,并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也不在车辆管理所安全标准上牌名录内,导致该车辆无法上牌照,也无法办理相应的交通保险,使得受害人承担了不可预估的财产及人身危险。
  原告还认为,被告伪造整车合格证,且未就该车辆“不属于残疾人专用汽车”而是“机动车类的微型轿车”的事实告知受害人,未尽到合理标识及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
  原告称,鉴于以上情况,该车辆超出受害人普通心理预期,导致其无法正确认识车辆性质,在使用过程中未能以机动车的驾驶标准操作车辆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进而直接导致交通惨剧的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及《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对其欺诈行为、未尽义务及产品缺陷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此次交通惨剧不仅夺去了两位老人的生命,还断送了一个大家庭的幸福,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据此提出10万元的精神损害索赔要求。
被告——
  不认可司法鉴定结论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了解到,被告虽未到庭,但于2015年10月15日给法院寄来了一份答辩状。
  被告在答辩状中称,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安徽全城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中没有机动车技术鉴定内容,其对机动属性的鉴定不具有合法性。如果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按照《质量法》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只有法定的检验机构做出的鉴定才合法有效。
  同时,被告认为,安徽全城司法鉴定中心的《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只对产品属性提出了看法,并没有做出对该助残车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的鉴定结论,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所以原告索赔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还表示,该公司产品为“温心”四轮助残车,取得了国家专利,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经湘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产品质量标准,核准了产品合格证,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原告提出的产品质量缺陷并不存在。按照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厚周“行驶时措施不当,致车辆驶出路外,碰撞路边树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与车辆本身无任何关系。
  法庭当天对该案未予宣判。
●链接
代步车隐患亟待重视
  针对代步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问题,中消协曾发出警示,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并遏制“老年代步车”违法违规问题。
  中消协指出,“老年代步车”虽然挂着代步车的牌子,但内部刹车、油门、挡位却一应俱全,俨然是机动车的配置和速度。此类车辆的驾驶者多无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也无牌照和保险。
  中消协提醒,老年消费者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的虚假宣传,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不乘坐老年代步车。中消协同时呼吁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老年代步车违法生产、销售和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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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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