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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火车票丢失后被强制补票,乘客打官司索补票款一审败诉,法律人士指出
实名车票丢了购票信息没丢
作者:翟玲玲 薛庆元


    ■翟玲玲 本报记者 薛庆元
  “实名火车票丢失后须补票”这一铁路部门行规,近日因为一起诉讼的判决再次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质疑。
  2014年11月27日,罗先生通过12306网站购买了一张南京南—无锡的G7039次二等座车票,票价84.5元。11月28日,他在南京南站换取了纸质车票,经检票乘坐了G7039次列车。在无锡站出站前,他发现自己丢失了车票。他向检票员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和12306网站发送给自己的购票短信,但检票员仍要求他补票,并加收了2元手续费。罗先生认为,他已支付过票款,铁路部门要求加收车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今年8月,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86.5元,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在法庭上,双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罗先生认为,12306网站发给自己的购票短信,能证明自己已经购票。自己已经支付了车费,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必补交票款。纸质车票不是唯一凭证,铁路部门不能为了自己的便利加重乘客负担。铁路部门则辩称,购票短信仅仅是乘客购票的通知,且可复制、可编辑、可转发,不能代替车票。乘客通过互联网购票,在换取纸质车票后,电子车票就失效,纸质车票是唯一的有效凭证。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一次购票同时产生电子客票和纸质车票两种合同凭证的“一票两用”现象。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提供的购票短信仅能证明其曾经购买过客票,不是有效客票。检票前,乘客可以通过退票、改签等手续对合同进行解除或变更,而短信内容不变。短信只反映合同成立时的状态,有可能与合同生效时的状态不一致。《铁路法》第十四条规定,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客票,对无票乘车或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乘客通过人工检票通道或自动检票机进站、出站时,只查验车票,不能判断持票人与实际购票人是否一致。目前铁路售票系统和检票系统各自独立,无法查询到该张客票的出站情况。因此,不支持原告退还补票款的请求。据此,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罗先生退还票款的诉求。
  针对此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睢鸿明认为,乘客在网上完成购票后,与铁路部门构成运输合同关系。在目前实名制购买火车票的条件下,即使纸质车票丢失,电子信息不会改变,这不影响实质性的法律关系。对于可能存在的“一票两用”等情况,这属于铁路部门的管理问题,由此带来的损失,不应由乘客承担,乘客不应为铁路部门的管理不力买单。
  江苏省消协副秘书长李晓娟表示,实行实名制购票后,购票人的购票信息存在于铁路部门的信息系统中,铁路部门完全可以根据乘客的身份证件和购票信息查询其是否购票。这就如同银行卡一旦丢失,不能认为卡中钱款消失一样。铁路部门应该尊重事实,协助核查乘客购票信息,更好地服务消费者。
  南京律师李晓亮表示,从判决书来看,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因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购票短信只是证据之一,原告需提供诸如银行出示的网上付款记录、12306网站上的购票记录等更多证据,来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过票款,无需重新补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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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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