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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市消委会点评4起典型维权案例
作者:陈丽琼 吴采平


    ■陈丽琼 本报记者 吴采平
  日前,湖北省黄石市消费者委员会通报了2015年消费维权4起典型案例,并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眼睛,谨防消费陷阱。
手机维修超7日 理应提供备用机
  【案例】2015年7月4日,消费者黄先生投诉称,其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电信公司购买的手机使用不到半年就坏了,找商家维修,商家称维修需要15天,黄先生要求商家提供备用机,但对方不予提供,于是投诉到铁山区消委会。
  经调解,商家同意在维修期内免费为黄先生提供备用机,黄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据此规定,商家应在维修期内免费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
以假充真卖家“失踪”柜台出租者担责
    【案例】2015年8月28日,消费者杨女士在湖北省大冶市中百超市购买了售价1200元的玉手镯,发票上写明:手镯属天然玉石,有任何问题可以更换。此后,杨女士将手镯送到质监部门检验,结果为人造玉石。9月5日,杨女士拿着鉴定报告找商家讨说法,却发现珠宝商家已经不在中百超市经营,不知去向。于是,杨女士找到中百超市要求退货,而超市以珠宝商已经退租柜台为由,拒绝退货。杨女士无奈之下投诉到大冶市消费者委员会。
  接到投诉后,大冶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大冶市中百超市调查取证,并及时联系超市负责人。通过对超市负责人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最后达成协议,超市退还杨女士购买手镯和查验费用共计1600元。【点评】《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中,柜台出租者中百超市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冰箱自燃引火灾 经销商赔偿损失
  【案例】2015年8月,湖北省大冶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郭女士的投诉,称自己2013年11月在殷祖镇华贸家电商贸城购买了一台冰箱,今年8月10日冰箱自燃,造成财产损失。
  接到投诉后,大冶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前往郭女士家中调查取证,并及时与大冶市消防大队取得联系。经消防大队鉴定分析,冰箱自燃系冰箱质量原因引起。
  经调解,由经销商和厂家无偿为消费者更换一台同型号冰箱,并补偿消费者财产损失6000元,消费者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点评】《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因冰箱自燃直接造成冰箱损毁及其他财产损失,消费者有权依法向经营者索赔。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应保存好票据及相关单据,以便产品出现问题时,能够出具有效的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销售假冒汽车玻璃 严查没商量
  【案例】2015年7月,湖北省黄石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该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的“品牌汽车玻璃”价格过低,可能是侵权假冒产品,请求工商部门查处。
  由于汽车玻璃的真伪鉴定较为专业,工商部门联系有鉴定资格的广州诺顿商务顾问有限公司鉴定人员对涉案汽车玻璃进行了鉴定,确认涉案玻璃为侵权假冒产品,涉及品牌有奔驰、宝马、大众、标致、丰田、本田等。工商部门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依法处罚。【点评】《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汽车玻璃经销商为谋取暴利,利用消费者图便宜的心理将假冒汽车玻璃销售给消费者,不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隐患,而且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玻璃对行车安全至关重要,切勿贪图便宜,谨防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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