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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新规为网络支付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讯(记者聂国春)征求意见近半年的支付新规终于落地。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相比今年7月底的征求意见稿,办法主要有两个变化。“一是办法优化个人支付账户从两类扩充为三类;二是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定以及支付账户实名制落实情况,对支付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央行支付结算司司长谢众在媒体吹风会上如是表示。
  根据新规,支付账户可以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个人支付账户分为三类:Ⅰ类账户自开立起累计支付限额1000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Ⅱ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和客户转账;Ⅲ类账户年累计支付限额20万元,可用于购物消费、客户转账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谢众说:“经过统计分析发现,Ⅱ类、Ⅲ类个人支付账户年累计10万元、20万元的限额能够满足绝大部分支付账户余额付款的需求。”
  从Ⅰ类账户到Ⅲ类账户,个人身份核实方式逐渐趋严。Ⅰ类账户只需要一个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证或者手机号;Ⅱ类和Ⅲ类账户则分别需要3个和5个以上的外部渠道验证身份。不过,上述多种验证身份并不需客户本人去相关部门证明“我是我”,而是只需要按照支付机构的要求在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信息即可,由支付机构负责与外部数据库或系统进行连接并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增加信息透明度,定期公开披露风险事件、客户投诉等信息,不得以诱导、强迫等方式侵害客户自主选择权;支付机构变更协议条款、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新设收费项目,应以客户知悉且自愿接受相关调整为前提。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制定客户信息保护措施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自身及特约商户均不存储客户敏感信息,并依法承担因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在消费者关注的资金安全方面,要求支付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提出的差错争议和投诉,并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和客户损失赔付机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及时先行赔付;要求支付机构对安全性较低的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设置单日累计限额,并对采用不足两类要素进行验证的交易无条件全额承担客户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对支付机构,《办法》提出分类监管的的思路。各地人行将结合支付机构的企业资质、风险管控特别是客户备付金管理等因素,确立支付机构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建立持续分类评价工作机制,并对支付机构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谢众表示,《办法》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客户损失赔付、差错争议处理等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可以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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