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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细则征意见:出借人风险自担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业界翘首以盼半年之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12月28日终于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出借人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最受关注的细分领域之一,P2P一直处于社会关注的焦点。一方面是不断快速增长的成交额,另一方面是年末监管风暴的到来,问题平台不断出现。在强调投资风险自担的同时,《办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重点考量,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办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对借贷决策、风险揭示及评估、出借人借款人信息、资金保护以及纠纷解决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根据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要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要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同时,网贷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了使相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网贷中介机构的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了禁止发放贷款、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等12项禁止性行为。《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并实时和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此外,《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的有关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一书作者杨东教授表示,《办法》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坚持底线监管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有利于金融投资者保护和教育。“P2P行业存在种种乱象的重要原因就是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于担保两大毒瘤很难打破。”杨东说,新规明确风险自担,这会让投资者开始关注高管是否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平台业务是否稳健,平台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是否贯穿整个投资过程,而非仅仅盯着高收益。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必须要承担起消费者教育的工作,把消费者教育工作做好,也有利于网贷行业的规范。
  风控专家、深圳P2P平台石榴壳董事长李家安也表示,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P2P平台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的定位,解除了平台的刚兑之忧,有利于行业持续稳健和发展。不过,他认为意见稿关于平台的退出机制尚不明确。“如果平台解散、被撤销或破产,如何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总不能让五湖四海的投资人独自追索吧?”他同时建议,监管部门不妨对网贷机构的高管实行资格审查及信息核实,以确保高管人员信息的真实性。
(本版图片均为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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