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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黑名单”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开始施行。据悉,这是国务院部委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
  据了解,今后有以下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等。
  《办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采取限制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等措施,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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