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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不得承诺户口与升学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对外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今后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等。原《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规定》称,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违反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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