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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公益维权路
记江苏扬州消费维权志愿者颜良甫
作者: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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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良甫在扬州特殊教育学校讲授消费维权知识。 资料图片
★人物简介
  颜良甫 男,66岁,消费维权志愿者。退休前任职于教育系统。他坚持公益维权近30年,屡获殊荣。2002年,颜良甫被扬州依法治市办公室授予“首届3·15维权风采奖”;2012年,被评为扬州市 “十佳维权志愿者”;2013年,被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表彰为“消费维权先进人物”;2014年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评选为“中国消费者保护运动30年消费维权贡献人物”。
■本报记者 薛庆元
  谈起江苏省扬州市工商局建立的公益维权志愿者队伍,就不得不提到一个人,他就是志愿者队伍中重要的一员——颜良甫。“农夫山泉有点甜”这句广告词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或许你不知道,15年前就是因为这句广告词,颜良甫跟它较起了真,在多次致函始终未得明确答复的情况下,他将企业告上法庭,索赔1元钱。这起轰动一时的公益诉讼前后延续6年,最终在2006年尘埃落定,双方达成和解:颜良甫获赔1元钱;被告就水源、产品、商标标志、广告创意等作出说明。“一元钱公益诉讼”充分体现了公益维权的特质和社会价值,他也因此成为扬州地区颇有知名度的维权人物。
公益维权闪光芒
  2013年“十一”长假后的第一天,扬州市消协秘书长戴蓉一行3人登上了开往北京的火车。戴蓉此行目的是陪同颜良甫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的《消法》修正案评估论证会。在大会上,颜良甫条理清晰地陈述了对《消法》修正案的意见,代表千千万万消费者提出了对《消法》修改的建议,其中“国家倡导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倡导科学消费、文明消费、和谐消费”等建议被采纳并反映在《消法》最终定稿中。此次会议全国共有3位消费者受邀参加,颜良甫就是其中的一位。
  上述针对《消法》修改的建议,是颜良普20多年来一直参与消费维权活动的经验总结。“上世纪80年代,扬州市消协刚成立时,在各单位评选消协理事,我就是其中一个。我维权的目的不是要索巨额赔偿,也不是要让企业丢脸。相反,我认为我的维权要既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要帮助企业维护自身的形象。”颜良甫说。
  作为消费维权志愿者,颜良甫在扬州颇有知名度。很多遭遇侵权的消费者都慕名而来,请他帮助维权。如今已经退休的颜良甫仍然活跃在消费教育的讲台上,为消费维权继续发挥余热。
履行消费教育责任
  颜良普是扬州市消费教育讲师团首批成员、专职讲师。作为执教多年的教育工作者,颜良甫认为做好消费维权工作首先要重视消费教育和引导。
  多年来,他自编教材、自带教具、自作课件,针对不同人群,以事讲理,以案说法。在小学,他着重宣传消费常识、合理消费,倡导维权理念;在中学,他着重宣传文明消费,绿色消费,引导消费维权;在特殊教育学校,他特别注重语气语调,加强互动,体现对盲童、聋哑学生的尊重;在社区、村镇,他着重宣导科学消费、理性消费,作出消费警示、提示消费陷阱。
  仅2013年,颜良普就参加面向不同群体的消费教育活动近20场次,受教育人数多达2000余人。
发扬志愿者精神
  颜良甫只是扬州工商局组建的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中众多公益维权人士的一个代表。多年来,在扬州市,一批志愿者常年活跃在消费维权一线,在消费教育、社会监督、纠纷化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注入了生生不息的活力。
  “通过组建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把松散的个体整合成紧密的组织,达到了聚沙成塔的目的。同时,通过发挥志愿者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力,又可以带动更多的人加入志愿者队伍。”扬州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戴蓉告诉记者。“保持纯洁的公益性才能保持志愿者队伍的生命力。”据戴蓉介绍,扬州市消协在组织志愿活动中坚持做到“3个不”,即不接受商业赞助、不参与商业活动、不开展商业宣传。同时,鉴于部分志愿者具有特定的工作或企业背景,要求其做到“3个分开”,即工作内容与公益活动分开,个人声誉与企业形象分开,奉献付出与收获回报分开。
  在志愿活动中回报社会、实现价值——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以它非凡的魅力,将无数人凝聚在一起,并朝着一个方向前进。据统计,目前,扬州市消协以及基层消协志愿者队伍人数已达1200人,每年有3000余人次参与公益维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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