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超市里,食品与保健品混放销售。
■冯松龄 文/摄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一直受到适宜人群的青睐。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中对保健品销售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近日走访北京部分超市卖场,发现保健食品销售仍比较混乱。
混放现象严重
2005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保健品的外包装盒上应有天蓝色形如“蓝帽子”的保健食品专用标志,下方标注批准文号。
2016年1月11日,笔者在北京市家乐福超市中关村店,发现食品区域货架上的“维妥立多维营养素片”“西洋参含片”,外包装上有“蓝帽子”标志,下方标注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混放在一起销售的标称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肽营养饮品、美国“天然元”蛋白粉,春光特质椰子糖等,外包装上没有“蓝帽子”标志,也没有标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此外,笔者还发现混放在一起的保健品和非保健品同属一个品牌,如金日牌西洋参片未标注“保健食品”,“金日牌西洋参含片”标注了“保健食品”。在同一个货架上销售的天然元蛋白粉未标注“保健食品”,而天然元银杏软胶囊则标注有“保健食品”字样。
无“专柜”字样
1月6日,笔者来到家乐福中关村广场店,看到与食品(奶粉、话梅)并排的货架上陈列着各式各样的保健品,未见有“保健品销售专柜”字样。笔者向正在“美国天然元营养素”前做产品推介的销售员询问情况,售货员回答“没有注意过”。
当天下午4点,笔者来到海淀区甘家口大厦,商场负一层有北京同仁堂、极草、香港启泰、海晏堂、獐子岛、上品堂等近10家保健品经营点。“上品堂”销售员介绍说,这里的海参售价千元到万元不等,属于“大补”的保健品。笔者仔细观察,柜台前除了促销广告和“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的声明外,无其他标志。
在“汪氏蜂蜜园”门前,笔者看到,除“红酵素八折”“黑蜂胶买三赠一欢迎选购”等宣传语外,未有其他标志。
1月7日下午4点,笔者来到城乡华慈商厦。在“汤臣倍健”“酵素”“葡乐安”“集品堂”“极草-5X冬虫夏草”等保健品销售点,均未见到“保健品销售专区”字样。笔者询问销售点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回答“这个就是专柜,不用标注。”笔者在相邻的翠微百货商场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
没有警示标志
在甘家口大厦,笔者注意到,在位于保健品销售区里的“嘉事堂药店”柜台上,清晰地注明了“保健食品”和“保健品”字样,但未见“本品不得替代药物”字样。
笔者在位于中关村广场购物中心的北京养生堂药店,也发现标注有“保健食品”专区,但未见“本品不得替代药物”字样。
是不是每家药店都是如此呢?1月7日,在城乡华慈商厦4层的“药品区”。一进药店,《服务公约》清晰可见,按照公约“明码标价、分类摆放”的要求,非处方药和保健食品的牌子清晰可辨。在保健品专区的柜台上,笔者还看到了“北京市海淀区医药行业协会理事单位”“药品质量管理示范企业”的标牌,但没有看到“不得替代药物”的字样。
在翠微百货商场4层药店的保健食品专区,柜台除注明“商品售出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打折促销”等标志之外,再无其他标志。
●相关链接
卖保健食品要设专区
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被冠以“史上最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 “四个最严”的要求,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并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涉及多项保健食品的管理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保健食品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 “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另外,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 “本品不得代替药物”字样等。 (冯松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