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建
1月19日上午,河北省工商局约谈河北省内电信运营商,针对河北省电信业目前存在的3大类11种主要问题进行了通报。
五种行为涉嫌违反 《反垄断法》
一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在消费者缴纳全年上网费用的情况下,通过签署包含搭售固话、手机终端、手机号码等内容的《宽带上网服务协议》的方式,捆绑销售固话、手机,强迫消费者选择被搭售产品,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是在提供宽带上网服务时,附加宽带上网与手机或固话关联停机的交易条件,只要手机、固话欠费,宽带上网即停止使用,同时还要求必须每月缴足保底消费的手机话费,否则关联停机、停网等,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是在手机上网套餐服务业务中,存在套餐档次设置起点高、跨度大、套餐结构设置不合理、套餐内外收费差距大等问题,在没有实现携号转网的客观条件下,通过制定和使用格式合同的方式,强制对消费者套餐资费每月剩余流量清零,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四是电信运营商在开展定制手机、合约机手机业务中,故意设置技术壁垒,强制消费者只能使用其提供的业务,不得使用其他运营商提供的同类服务,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是手机吉祥号码保底消费的资费政策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规定。
三种行为涉嫌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是电信运营商采取赠与学校领导、班主任、联系人老师话费的方式,向广大学生强行推销“校讯通”“家校通”“翼校通”等产品,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采取投资铺设住宅小区、商务楼宇红线内通信线路的方式争取电信业务交易机会,且与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大客户等约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允许其他电信运营商使用其电信网络,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采取大额度赠送手机、话费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大集团客户争取开展电信业务合作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种行为涉嫌违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
一是利用格式合同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几乎所有的运营商合约手机中,都被强制安装了不可卸载的非必需应用软件,其本质就是强制搭售。再比如在电信运营商的促销活动中,往往最后一条加上“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二是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运营商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比如在预交话费送礼品促销活动中,协议中基本都有这一条:“本协议双方对赠送产品质量已经确认完毕,消费者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换,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负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本条款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三是在促销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利用电视台、营业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用诸如“光纤宽带5折送,一天低至4毛钱”等广告语言吸引消费者,实则欺骗、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据介绍,2015年河北省12315系统共受理电信类服务投诉5878件,占全部服务类投诉的41.5%,排名第一。河北省工商局副局长庞彦须主持召开电信运营商行政约谈会。会议要求各运营商在今年2月底之前搞好自查自纠。整改后要向工商局报告情况,工商局将进行回访调查,对整改后依然存在问题的进行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