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洪敬谱
2月2日下午,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吸收了相关省市的立法经验,结合该省实际,创设了一些新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度,将更加有力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签购房合同前预交款全退
记者了解到,《条例》加大了对购房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规定在购房合同签订前,消费者放弃购买的,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解决了消费者对预付款不退的担忧。
二是针对期房销售经常出现前期宣传的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问题,规定对规划、设计变更的,经营者必须在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得知后可以放弃购买。
三是针对商品房公摊面积计算不透明,商品房销售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现象,要求经营者交房时必须提供面积测绘报告、公摊构成和计算说明等材料。
不得以拆包装为由拒退货
针对当前社会普遍关注的非现场购物无理由退货难的问题,《条例》明确了退货标准,细化了商品完好的概念,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是消费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依照法律规定无需说明理由退货的,应当保证所退商品完整、无损坏。
二是不宜退货的商品,消费者购买时,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对不适用退货作专项确认。
三是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为查验商品拆开商品包装,或者对商品进行了调试为由,拒绝退货。
运营商须提供不清零服务
针对通讯运营商流量收费不公平的问题,《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月度不清零、包季、包半年等流量计费服务套餐供消费者选择。
针对计费不透明、收费不公开的问题,《条例》规定,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形式明示通信资费计算标准、方式和未使用完套餐流量处理方式等内容。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量,通信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并告知超出套餐外继续使用该业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条例》还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开通的上网、电话、短信和其他服务产生的费用,通信服务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收取。
宣传告示视为合同内容
针对当前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合同形式,各种宣传、说明、告示等承诺,视为合同。《条例》规定,通过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作出承诺的,经营者必须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要做到明码标价。《条例》规定,标价应真实明确、没有歧义;价签价目齐全、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商家关门须提前30天告知
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经常遇到经营者关门停业、携款潜逃的现象,《条例》在这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避免发生纠纷无据可查,《条例》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者违约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经营者不得无故拖延。
对于关门歇业或者转租门面等不能继续营业的,《条例》规定,经营者不能正常或者继续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公用服务业不得收取押金
开通有线电视需要缴纳押金,这种现象在各地已经存在多年。今年3月15日之后,此种行为在安徽省将被禁止。《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政、有线电视等公用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行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安装材料费、暂停服务手续费,不得限定消费者购买指定的商品,且没有法定情形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应当减免相应费用。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对收取押金的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