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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10年的充分竞争后,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与2005年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相比——
新办法力求破解车企支配地位
作者:吴博峰


       本报讯 为期一个月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期已经结束,网上公开反馈的意见共计54条。意见反馈者有汽车经销商、汽车厂家、汽车零部件生产和流通企业、地方商务局和工商局等部门。
  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1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管理办法》,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据《中国消费者报》了解,反馈意见集中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主要涉及修改类意见、反映情况类意见、赞成和批评类意见等。
  从反馈意见的内容看,经销商反映的意见主要是对厂家干预经营和压库等行为缺乏明确限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处罚过轻。“经销商库存压力太大,汽车销售价格倒挂,建议取消阶梯政策和捆绑考核;大小经销商待遇不同,建议增加库存熔断机制,厂家不能剥夺经销商应得的利润。”
  此外,汽车配件生产和流通企业,汽车修理厂的意见则主要集中在对办法中的渠道限制和配件类别提出修改意见:第十五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该条规定过于笼统。根据和整车厂谈判的经验,可以预见这个条款基本不会被整车厂遵守,罚款的后果不足以对整车厂起到震慑作用。
  相比之下,汽车厂家的反馈意见则少之又少,只是建议办法对于电商销售给以更大支持。
  众所周知,汽车行业长期以来因政策天平的倾斜导致厂家与经销商地位不平等且双方关系日趋紧张。本月初,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对外发布了《2015汽车经销商满意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15年我国近50%汽车经销商盈利处于持平状态,仅两成经销商盈利。为了给授权经销商减负,《管理办法》还对供应商的权利加以约束。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具备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限定不合理的经营场地面积、建筑物结构、有偿设计单位、建筑单位、建筑材料、通用设备以及办公设施的品牌或者供应商;搭售未订购的汽车、汽车配件和用品等商品。
  因此,有观点指出,《管理办法》在规范授权经营方式发展的同时,鼓励其他非授权经营方式发展,充分竞争,这将有利于打破整车企业对于汽车流通领域的多年垄断,促进汽车流通行业健康运行。
(吴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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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汽车·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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