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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割包皮被强治4种“疾病”
作者:尹训银


    ■本报记者 尹训银
  “我去医院本来是想做个简单的包皮切除术,结果医生检查说还患有其他4种病,上了手术台后,在自己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医生就一块给做了手术,原本1000元左右的手术费增加到了23560.50元,医生不顾患者的感受强行做手术太霸道了。”近日,家住山东省潍坊市的小李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手术台上临时加项
  小李今年19岁,由于包皮过长打算做个包皮切除术。3月16日,小李电话咨询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该医院工作人员告诉小李,做包皮切除术大概需要几百元到1000多元左右。3月17日,小李来到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做检查,经抽血化验、B超以及核磁共振检查后,临床诊断为包皮过长、尖锐湿疣、早泄、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前列腺炎伴增大。给小李看病的孙医生坚持让小李一起治疗其他几种病。“我才19岁,医生怎么会诊断出尖锐湿疣、早泄、前列腺炎伴增大呢?”小李告诉记者,他拒绝了医生的要求,坚持只做包皮切除术。可让小李没有想到的是,到了手术台上孙医生仍极力劝说小李,称“麻药也用了不如把那几种病一起治了,省得以后治疗还得再打麻药。而且那几种病如果不治疗,会出现其他严重后果,甚至导致不孕不育。”小李只带了1000多元,担心不够手术费。孙医生说整个手术共1.3万多元,可以让小李的家人送钱来。就这样,躺在手术台上的小李只能被动接受。
  最终,小李在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做了韩式微创绣式微雕(包皮术)、系带整形术、早泄脱敏(降敏)治疗、阴茎背深静脉结扎术和精索静脉曲张微创皮内缝合术。做完手术,孙医生又让小李接着做激光治疗,一共花了23560.50元。“当时我钱没带够,只能让家人通过支付宝才交齐了所有费用。随后,孙医生还要求我再治疗三四天,每天的费用1400元左右,我实在是没有钱了也就没再去治疗。”小李无奈地告诉记者。
医生坚称患有4种疾病
  4月2日,为了进一步证实自己到底有没有患尖锐湿疣、早泄、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和前列腺炎伴增大4种疾病,小李到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做了详细检查,超声检查报告单诊断结果为双肾、双侧输尿管、膀胱及前列腺声像图未见明显异常,双侧睾丸微石症。“明明没有病,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的孙医生为什么非说有,而且还强行在手术台上给莫名其妙地做了手术,让我白白花了2万多元钱不说,还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小李对记者如是说。
  4月5日,记者拨通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孙医生的电话。记者提出,小李在山东省千佛山医院做了详细检查,没有患尖锐湿疣、早泄、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和前列腺炎伴增大4种疾病。孙医生很不耐烦地说小李肯定患有这4种病,随后他以自己现在正在给很多病号做检查为由,拒绝了记者的其他提问,并说让小李有事可以到医院找院长。
  4月13日,武警山东总队医院泌尿科主任刘殿成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包皮过长、双侧精索静脉曲张可以做手术治疗,像早泄、尖锐湿疣和前列腺炎伴增大是无法通过手术治疗的,再说一个19岁的孩子还没有结婚怎么会诊断出早泄,即使做手术除了包皮过长和精索静脉以外,其他3种病也不可能一次性根治。
  近日,小李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退一赔三”。
涉嫌欺诈应退一赔三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王云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服务,应当尊重患者及其亲属的知情权、治疗选择权。济南九龙泌尿专科医院医生未征得小李的许可强行治疗,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存在过度治疗和无中生有、没病找病、夸大病情等,经权威部门鉴定认定,就涉嫌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谢凯凯律师认为,《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患者也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我国目前尚无专门保护患者权益的法律,《消法》中的规定最接近保护患者利益的原则,因此把医患关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既符合我国目前医患关系的现状,也符合《消法》的立法原意。
  从《消法》的角度看,小李如确无上述疾病而被欺骗治疗,对方显然就是一种消费欺诈行为。根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相关法条
  《消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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