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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滑雪者穿行雪道被撞伤 法院判滑雪场未尽安保义务
作者:杨宝学 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 刘传江)滑雪场管理措施存在缺陷,让非滑雪者进入雪道,导致非滑雪者与滑雪者在雪道相撞,非滑雪者颅脑损伤。近日,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滑雪侵权纠纷,判决滑雪场未尽安保义务承担60%的责任,赔偿15.6万余元。
  2015年2月29日下午,刘女士在哈尔滨体育学院滑雪教学训练基地陪同外孙女学习滑雪时,被刘某撞伤,致颅脑损伤住院治疗。之后,她多次找到滑雪者刘某和滑雪训练基地要求支付医疗费用,双方均拒不支付。无奈之下,刘女士于2015年5月4日将刘某和滑雪训练基地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26万余元。
  刘某辩称,刘女士未遵守滑雪安全守则,未穿滑雪防护用具,不应进入滑雪道,其对自身受到的伤害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滑雪训练基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由于滑雪训练基地未配备相应的滑雪指导员和安全巡察员,且未在显著位置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在刘女士步行进入滑道时,无人阻止提示,导致刘女士在雪道内受伤。
  滑雪训练基地则辩称,基地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对事故的处置得当,对造成事故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黑龙江省尚志市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应当预见到滑雪运动存在一定的风险,须注意安全,并做好防护措施,但消费者进入雪道内,未能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故对受损害的后果,消费者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刘某下滑时,应控制自己的速度并注意观察雪道情况,在已经观察到滑道上有人的情况下,采取躲闪措施不当,导致与消费者相撞,在此次事故中应承担20%的责任。滑雪训练基地作为滑雪场地的经营者,应采取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在该场所活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滑雪基地对非滑雪者进入雪道,无人阻止、提示,未能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服务,安全、管理、保障措施存在缺陷,让非滑雪者进入滑道,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的责任。
  最终,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刘某赔偿刘女士5万余元,滑雪训练基地赔偿刘女士1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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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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