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福州讯(张轩宇 记者张文章)因质疑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而拒绝签约,消费者黄先生的购房资金被开发商福建省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长时间占用。为此,黄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占用这笔资金期间的利息,共计3000余元。近日,漳州龙海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黄先生诉称,2015年3月28日,他认购了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漳州“卡达凯斯”小区的一套价值135万元的房子,并签订了《楼宇认购书》。在被告要求下,他先行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162340元以及契税、代收费等27989.7元。同年4月3日,原告看到被告打印出来的总共50页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发现该合同与之前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有出入,而且整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充斥了许多显失公平的条款,如购房合同中《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五条单方设定买受人逾期付款需承担违约责任(60日内按每天万分之五付违约金),而依《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二条及《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六条,卖方逾期交房60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违背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公平原则,不合理地加重买方责任、免除卖方责任。原告向销售人员提出异议,要求更改合同。同年4月5日,售楼部销售人员回复原告,公司不同意更改,合同条款一个字都不可能变动。
由于双方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共识,《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将所有款项返还,被告拒不返还。在原告多次交涉下,被告一直拖到2015年5月25日才将占用52天的首付款、契税、代收费共190329.7元汇还原告,但仍占有原告的5万元定金,拒不返还。
无奈之下,原告先后向漳州12315、漳州招商开发区工商分局、漳州市工商局投诉举报被告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犯购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漳州市工商局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调查,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漳工商检处字(2015)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被告改正、对被告罚款6000元,并予以警告。直到2015年9月16日,被告才将占用172天的定金5万元返还原告,但拒不支付其占用原告240329.7元购房资金期间的利息。
被告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则认为,双方因购买发生纠纷,并依据纠纷处理的进展程度,且已经分次返还购房款,不存在非法占用资金的问题;同时表示愿意和解,但遭到原告的拒绝。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占用原告240329.7元购房资金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