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讯(陈术颖 记者黄劼)日前,海南省工商局印发施行《海南省企业简易注销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简化和完善了企业注销登记流程。
据介绍,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企业准入门槛降低,“出生证明”好开了,但企业注销的“死亡证明”办起来依然繁琐。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无论企业是否有债权债务,是否经营过,注销都得经过清算备案组、报纸公告、出具清税证明等10多项手续。程序繁琐复杂,至少需要两个月,企业投资人无法甩掉“旧包袱”,往往影响了再次创业,大量“休眠企业”“僵尸企业”未及时退出市场。
据海南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的施行,实现了“三简化”“一引入”。登记程序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企业办理清算组备案,即可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进一步简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清算报告、清税证明;公告方式及时间进一步简化。进一步引入承诺制及异议撤销机制,要求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做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如存在未了债务,投资人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避免发生利用简易注销登记逃脱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情形。《办法》还明确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异议及救济途径,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取得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撤销其简易注销登记,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已满3年或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上述企业的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办法》。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7种不得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被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股权已被冻结或者已经出质登记的;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的;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未结或者未执行案件的;登记机关认为不应适用简易注销登记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