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园园 杨俊波本报记者 李建
消费者定制一款万余元的金属门,安装后发现该门的钢板厚度并未达到合同要求,要求退货遭拒,经河北省迁安市消费者协会惠宁分会调解,商家补偿消费者6430元。
【案例】2015年7月25日,河北省迁安市迁安镇黄纸庄村消费者黄先生与迁安市万嘉国际家居建材城某金属门商店签订加工合同,加工一款金属门,合同中约定门板材料为1毫米厚的镀锌钢板,总价款10930元。
2015年12月,金属门安装完毕后,黄先生发现该门所用钢板厚度仅为0.77毫米。黄先生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对方拒绝,遂向迁安市消协惠宁分会投诉,要求对方退货,拆除已安装金属门,恢复原样。
迁安市消协惠宁分会受理投诉后,派人到消费者家里了解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
根据《合同法》《消法》相关规定,迁安市消协惠宁分会联系当事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商家承认该门存在质量问题,同意少收6430元货款作为对黄先生的补偿,黄先生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这是一起因定制铁门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消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本案中经营者理应减收货款作为对黄先生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