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围绕着知假买假引发的争议,有观点提出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打击假冒伪劣,或者设计更合理的奖励制度,比如有奖举报制度。但也有不同的观点认为,知假买假所起的鼓励群众参与市场治理作用不可忽视,有奖举报制度并不完美,其负面作用同样不容忽视。
★应客观评价现有激励机制
上海市工商局法制处副处长 徐敏韬
对知假买假者的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监督经营者合法经营,而且能够填补监管部门执法空白,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但从现实情况看,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本意,是保护在消费关系中,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受到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难以被称为弱势,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请求得到支持,不仅有悖于立法本意,而且也有违诚实信用精神。
其次,知假买假者唯利是图的社会负面效应正在累积。近年来,知假买假的低成本高收益吸引越来越多的人以此为职业。知假买假者通常会四处出击、广种薄收,而其唯利是图的本质,促使其在“打假”过程中见钱就收手,与违法经营者“和解”,如“和解”不成,则持续不断地向监管机关投诉举报,借助公权力向经营者施加压力,实现牟利目的。由于知假买假者投诉举报数量激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
再次,由于其牟利的本质,知假买假者具有“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特点,实践中其往往通过四处撒网、集中打击、轮番轰炸等手段,甚至利用经营者缺乏法律常识或不堪其扰、息事宁人的心态,对经营者反复提出索赔,有时会干扰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知假买假行为客观上固然有积极的一面,但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在社会共治成为趋势的背景下,既要创新、优化激励机制引入社会力量,同样也需要客观评估如惩罚性赔偿之类现有激励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
★不必苛求维权一方道德完美
海南省工商局法制处处长 赵卫
私益性质的知假买假,是知假买假者抓住制假售假的经营者的把柄,利用自身掌握的法律、技术知识,以此获得惩罚性赔偿。这种行为有时有非善意因素,有一定的道德风险,但难以说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更不能用知假买假者的目的来倒推其行为是不诚信的。况且主观目的实际上也难以在司法或者行政上进行认定。在这个交易过程中,最明显的不诚信行为是制假售假的一方;所以,只要知假买假者的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就应当得到法律保护。2014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食药领域知假买假可以得到法律支持;最新公布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了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从这些司法解释的逻辑和取向看,都是在增加造假售假的违法成本,加大打击力度,而不是苛求消费维权一方道德上的完美。
目前,我国对消费者的保护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社会保护,打击假冒伪劣和欺诈行为也需要4方面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目标,四者不可偏废,彼此之间也不具备哪个效率更高的可比性。在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不能做到全覆盖的情况下,不能将知假买假这类社会保护形式给排除出去。
在实践中,知假买假引发争议主要有几种情形:有的是知假买假者采用掉包等非法手段,这一行为不仅不应支持,还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但这毕竟是极端个例,不具有代表性;有的是抓住经营者非主观恶意的小问题,如标识不规范,或者抓住行政机关工作中的瑕疵,死缠烂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滥用维权资源的问题,这种情况虽然不应该得到鼓励,但消费者的维权行为毕竟在法治的框架之内,违法的经营者和执法者只能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不能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开脱。
必须指出的是,在目前假货泛滥、打假形势极其严峻的情况下,不把矛头对准制假售假护假者反而用道德的高标准去苛责消费维权者,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角度看,这种糊涂的观点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有奖举报制度也应反思
江苏省工商局法制处副处长 张劲春
有奖举报制度能不能代替知假买假索取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鼓励群众参与打假打击欺诈的新激励机制?这需要慎重对待。江苏省为了打击虚假广告,出台了一个有奖举报制度,本意是鼓励群众参与社会共治,打击虚假广告,但也由此催生了一批职业举报人,他们通过大量收集报纸、电视、广播、网络上的广告,筛选出虚假广告,然后集中举报,有时候一次性举报几百上千条,然后要求奖励。
这看似是一件好事,是有奖举报制度带来的积极的激励效应,但问题在于,监管部门调查之后往往发现,这些举报的虚假广告和行政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的监控结果高度重合。也就是说,他们举报的虚假广告,绝大多数都是已经被行政监管部门发现的虚假广告。
政府部门出台虚假广告有奖举报制度的本意是动员群众的力量,覆盖到行政监管力量没有达到的角落,但是如果举报多是已被监管部门发现、已经进入责令改正或者处罚程序的虚假广告,那么这一制度的设立初衷就没有得到实现,而且还带来行政资源的浪费。
另一方面,虚假广告有奖举报制度施行后,职业举报人一旦发现虚假广告,先举报要求奖励,同时以工商部门对该广告的认定、处罚作为依据,购假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行政监管部门成了其获得个人经济利益的工具。
应该说,职业举报人购假索赔或者举报,都是其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是,监管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也要考虑投诉人和举报人目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获得经济赔偿为目的的购假索赔,和普通消费者的索赔维权,在对待时应该有所区别。
★有奖举报未必能够取代买假索赔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孙颖
行政部门由于人手有限,行政资源有限,对市场的监管也是有限的。知假买假者对市场的监督,可以补充行政部门监管力量的不足。但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知假买假者数量增长,其集中大量举报,甚至有时候因处理结果不满意而反复申请行政复议等,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造成行政监管部门对他们的反感。从这一点来说,知假买假的打假方式乃至由此衍生的群体,确实像一把双刃剑。
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举报,是现行法律制定的制度,也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举报者、申请者的这些行为是合法的。虽然他们实际上是在利用法律制定的规则来达成自身的目的,但法无禁止即可为,不管是知假买假,还是申请行政复议、信息公开,都是在法律框架内的合法行为,即使知假买假者的动机是为了私利,也不能因此而反对其合法的行为。
当然,其他的激励措施,比如由政府对举报者进行奖励,来代替知假买假获得赔偿的激励方式,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也达到了动员群众力量,社会共治的目的。
但这种办法也会有其他问题。知假买假行为是为了获得惩罚性赔偿,对企业的震慑是比较直接的,企业要考虑如果不改变自身行为,可能会有更多的人群起效仿。有奖举报制度要起到效果则有赖于监管部门的及时有效作为。假如行政监管部门接到举报,也奖励了举报者,但却因为某种干扰,没有及时有效地对被举报的企业进行处罚,那么有奖举报制度所期望的动员群众力量监管市场、实现社会共治的实际效果也无法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