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新生事物不断涌现,而“网约车”也逐渐从 “概念”变成了人们重要的出行方式。尤其是基于智能化平台的互联网专车,因其高效、便捷等特点,不仅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更博得了各路资本的好感和青睐,同时又弥补了市场需求的空缺。于是,众多互联网专车品牌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迅速占据市场。
所谓互联网专车,即指由互联网专车平台与汽车租赁公司、劳务输出公司、司机签订“四方协议”后上路营运的汽车。然而,正是因为与传统出租车行业相比,互联网专车的“协议方”较多,让原本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纠纷,变成了纠缠不清的“罗圈架”。
如果是传统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消费者伤亡,且出租车司机负全责的话,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出租车公司进行索赔。但如果是互联网专车,事情就没那么简单了。因为互联网专车涉及到司机、车辆实际拥有人、汽车租赁公司、劳务公司及专车平台等多方面。一般来说,互联网专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为司机本人,但为了规避政策风险,专车司机常常是挂靠在劳务公司,而发生事故的车辆则是挂靠在租赁公司下面的。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自然也就包括了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而互联网专车平台又以“撮合方”的身份,与劳务公司和租赁公司形成了合作关系,因此,也得承担连带责任。如此这般,让本来简单的事故理赔事宜变成了一本 “糊涂账”,消费者维权过程自然就更加复杂。
就本起投诉而言,采访中记者就听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就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肇事方有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赔,没保险则由其自己赔。如赔与被赔双方达不成协议,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消费者是出于信任而选择AA租车平台的,平台应该对得起消费者这份信任,而不是让本就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在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受到伤害,而且还要追着保险公司屁股后面索赔,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理赔案,处理起来却难上加难,确实值得我们认真思考。互联网+时代的共享经济中,如何在实现“分享”的同时让各方参与者都能合理地共担风险?互联网专车平台与专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又该如何划分?如不解决好这个问题,网约车的发展恐怕将会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