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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等11部门联手整治投资理财类广告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从6月15日起,北京市工商局、金融办、公安局等11个部门将联合加强非法集资活动中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记者获悉,北京市工商局等11个部门近日已经出台《关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部门明确职责,加强监管,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强化企业自律意识,理财产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收益、无风险等。
11部门联手整治
  《实施意见》明确了11个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监管中各自所负的职责。如: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广告的日常监测和监管,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曝光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广告监测及案件查处情况,加强沟通协调,就广告中涉及的金融机构、金融活动及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及时通报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甄别处理;网信部门对工商、金融办等部门通报的互联网上金融投资理财类和支付服务类非法广告及信息,协调相关网站及时予以处置;通信管理部门将对经相关部门认定需要关闭的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的网站,及时依法予以关闭处理等。
明令禁止七类广告
  《实施意见》提出,金融行业相关经营者作为广告主,要对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发布广告前,要主动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营业执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资信证明等材料原件。同时,负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也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相关证明文件,认真核对广告内容。
  那么,哪些广告内容是不能发布的呢?《实施意见》详细列举了七类情形。一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内容或与许可不相符的内容。二是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四是含有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投资者的内容。五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内容。六是使用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等。七是含有《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出现的内容。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投资人,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应当显著标明“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的风险提示语。
紧急情况暂停发布
  在广告发布监管方面,《实施意见》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要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广告主的信誉情况,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不得发布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探索建立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发布的保障金制度,保障金委托第三方银行托管,预防此类广告发布后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实施意见》还要求,理财广告要保证广告内容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不得超出行政审批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非金融企业不得自行设计发布含有预期收益、期限等要素的融资类产品广告,非金融企业代理销售金融机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广告中必须标明金融产品名称,明示金融产品本质属性。
  北京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为维护首都金融市场稳定,防止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投资理财活动和非法从事支付活动利用广告扩大影响,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全市范围内暂停发布某一类或全部金融投资理财类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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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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