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任震宇)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发布《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强调将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内的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据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介绍,《意见》从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制度建设、完善程序安排、加强工作保障4个方面,对各级人民法院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效衔接作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完善与综治组织的对接,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的对接,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等组织参与纠纷解决,强调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基层社区工作者等参与纠纷解决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纠纷化解。对特邀调解制度、法院专职调解员制度、律师调解制度,以及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中的各类调解制度的实践经验进行总结,使各类调解活动与诉讼的对接都有章可循。《意见》还在制度建设和程序安排上体现改革创新。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在登记立案前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积极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充分发挥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参与纠纷解决。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要求人民法院在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办、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整合社会解纷资源,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推动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创新。要求建立在线调解、在线立案、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为一体的信息平台,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
胡仕浩表示,《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法院诉讼调解,《人民调解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要集中于规范人民调解,都没有涉及到法院委派与委托调解的主体和处理程序问题,也没有涉及到其他调解类型。《规定》的出台,明确了特邀调解的法律定位,有利于调解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
《规定》规范了特邀调解程序,规定法院要根据自愿调解原则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特邀调解要依据规则履行通知告知义务、确定合适的调解方法。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应将调解协议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由人民法院审查并制作调解书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委派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将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当事人坚持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及时转入审判程序审理。《规定》注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选择特邀调解需要当事人自愿,法院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特邀调解;调解员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指定;赋予当事人自主的处分权;确立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