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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想你”诉举报人侵犯名誉权案开庭
作者:耿记安


    ■本报记者 耿记安
  6月21日,好想你枣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想你公司)诉河南郑州消费者赵正军名誉侵权案,在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原被告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5月27日,《中国消费者报》2版以《“好想你”被逼失态索赔举报人》为题,对该起纠纷案的缘由做过报道。近年来,好想你公司系列产品被赵正军频繁举报,被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十余次,被拖入诉讼100多起。为此,“好想你”公司将赵正军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赵正军承担重复举报、恶意举报、滥用诉权的侵权责任;同时要求赵正军赔偿“好想你”公司被工商部门处罚以及超市(商品)下架造成的经营损失50万元。
消费者叫板“好想你”
  该起案件的发生并非偶然,而是一个消费者与一家上市公司长达3年多的较量。
  2013年5月,赵正军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超市购买了由好想你公司生产的红枣粉,发现该产品添加剂标注有问题,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此后,赵正军将好想你公司生产的多个产品向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投诉举报达23次,涉及诉讼案件146件。
  赵正军的投诉主要涉及6个问题:一是好想你公司生产的红枣粉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二是“好想你”健康情枣一袋(800克)产品包装营养成分表中,碳水化合物的含量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三是“好想你”枣系列产品宣称“连续六年销量第一”“全国销量遥遥领先”,其中关键的两份证据是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2013年3月编号为12211,以及2014年3月编号13091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2015年3月27日,该中心被中央电视台以“三无”机构兜售企业假排名曝光。四是“好想你”提供的关于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对“好想你”“全国销量领先”的评价是非法和无效的。该协会作为食品行业的一个社会团体,在无法律许可情况下作出的评价违反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1998年3月2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对企业进行乱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报》的相关规定。五是“好想你”无证据证明自己是“中国领导品牌”。六是“好想你”在互联网上发布“抗癌”虚假广告。
“好想你”索赔50万元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 (赵正军)自2013年至今,以“中国红枣领导品牌、全国销量领先”及其他食品标签涉嫌违法为由,恶意向监管部门重复投诉、举报达23次,涉及诉讼案件达146起。被告不顾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以及原告在枣行业处于领导地位的事实,滥用诉讼,向多部门、多机关,不间断地重复投诉或举报。其投诉或举报行为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经营秩序,也造成消费者对“好想你”品牌产生了重大的误解,导致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业界造成极坏的影响,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商业信誉。
  基于此,原告有3个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并通过当地报纸刊登公告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业信誉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赵正军在答辩状中称,他的举报行为有法可依,《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赵正军辩称,他并未滥用诉权,原告销售的多款食品在流通环节被实施处罚并移送(或另行举报)后,遭到有关部门的袒护,原告违法行为迟迟不能被纠正,导致其长期缺乏对《食品安全法》的敬畏。
  当天上午11时30分,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事件进展,《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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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员被处理
  开庭前几天,赵正军接到了新郑市监察局给其发来的关于 “新郑市质监局李建勇等人违纪问题的处理情况告知书”。
  告知书显示:“赵正军先生,你写信反映新郑市质监局的一些问题,我单位已查实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现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如下:李建勇,分管副局长,组织部门免去其副局长职务。白守礼,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张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科员,给予诫勉谈话处理。”(耿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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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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