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当当和聚美优品因价格违法行为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出罚单,优购也因价格问题受到了警告。自2015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作出新的解释之后,各大电商平台便陆续收到罚单。对此,有业内专家认为,价格监管不应仅止于经济处罚。
日前,北京市发改委对多起价格违法行为开出罚单。其中,在当当网销售的几十种服装,从未按标注的“原价”销售;号称448元的白鸭绒被在下单时却变成了1299元,手机也从2999元变成了3400元,号称满100减50的优惠,并未让消费者享受到。由于存在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北京市发改委决定对当当网作出警告和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聚美优品在销售女士挎包、化妆品、坚果、男鞋、洗发水、护肤品等产品时,同样“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再加上一些未在商品描述页面和相关位置准确标示的原因,标注“满299减100”却未让消费者享受到优惠等行为,北京市发改委责令聚美优品的经营方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和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北京优购文化发展公司在电视购物中销售某品牌海参时,无其他价格内容的描述或解释说明,北京市发改委对其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5年6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发文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解释,明确价格欺诈的认定标准,以统一各地的执法尺度。新规解释称,“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同时,新规要求,应当准确标明被比较价格的含义,且能够证明标示的被比较价格真实有依据。另外,经营者对未销售过的商品开展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原价”等类似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在本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对于商家热衷的赠券、积分返利,按照新规,附加使用条件要在赠券或者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确标示。
同时,该通知明确指出网络交易平台三种情形构成价格欺诈,这也是国家价格主管机关首次就网络交易平台价格监管问题出台具体意见。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国家发改委首发于2001年11月7日,并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执行;2006年,国家发改委刊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 [2006]623号)(以下简称第一次通知)文件,并于当年5月1日起执行,2015年再次发文进行解释。由于《规定》和第一次通知颁发较早,所以均未涉及电商价格欺诈问题,而此次最新的通知中篇幅最长的第10条被单独用来解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连带责任,这说明电商平台的价格欺诈行为已经成为价格监管领域的关注重点。
新规出台后,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就先后针对多家电商平台开出了罚单。记者了解到,在以往针对电商价格欺诈的处罚,罚金一般在50万元以内。按照2010年修订实施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有业内人士认为,与电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省下的千万元级别的广告费用相比,较低的处罚对电商难以起到震慑作用,犯错成本太低很难避免“明知故犯”的情况。也有业内专家认为,针对价格欺诈问题,单纯的价格处罚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相关部门应建立价格信用名单及联合惩戒制度,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应将其列入黑名单或灰名单,并在多个领域进行联合惩戒。 (赵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