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任震宇
日前,在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公园发生的老虎袭击自驾游游客事件,再度引发争议:动物园提供带有风险的服务,进行了风险告知后,由于游客错误导致自身受伤害,动物园是否还应承担责任?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观点一 园方不能完全免责
根据延庆区委宣传部发布的消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这起猛虎伤人事件,是当事游客在自驾车游览猛兽区的过程中,私自下车,突遭老虎攻击所致。动物园曾与游客签署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提醒游客游览时不能下车。《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协议书》中也明确载明:“本园内散放的动物均属于野生动物,具有相当的野性”;“进入园区的自驾车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的车辆损伤和人员伤害,自驾车主应负相应的责任”。
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起事件中,虽然游客存在很大过错,但作为服务提供方,动物园也并非没有责任。因为动物园提供的自驾游游览猛兽区服务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事先进行了有效的风险告知,但实际上,这种自驾游的方式是将安全保障交给了未受过专业训练的游客和非专业的私家车,也就是说很大程度是由游客自己来保障安全,这显然不能视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而对于游客与动物园签署的协议书,张新年认为,该协议书并不公平,片面加大了游客一方责任,免除了园方的义务,因此,可视为无效。
张新年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很多海滩浴场可能也会存在水深或者危险的区域,但是经营者采取的安保方式不能仅仅是在水深处树一块警示牌,他们不仅要配备瞭望救生员,还要将水深处用网索拦阻围起来。而在野生动物园中,私家车本身就不是合格的安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种意外,如乘客误开车门、游客突发疾病开门求助等,都可能造成危险。所以,动物园应该意识到,这种游览项目本身就存在很大安全隐患,应采取更完备的安保措施,如国外有的野生动物园会在游览路线两侧挖掘安全壕沟、安全防护网等。”
观点二 园方有效告知应无责
与张新年律师的观点相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进行有效风险告知的背景下,动物园对因游客自身错误造成的伤害,不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动物园中的动物伤人其实有专门的条款,其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朱巍说:“根据这一条,动物园只有在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才能不承担责任。而从目前披露的情况看,动物园已经采取了各种措施,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朱巍认为,在游客进入园区游览之前,动物园已经通过《游览须知》《车损协议书》以及现场警示等形式,向游客告知了在游览区中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危险,而且游客也已经签字确认,可以证明游客是知道这些告知内容的,动物园的告知是有效的。游客在自驾车游览期间,景区沿途多处也设置了“珍爱生命禁止下车”“网外有虎禁止下车”的标识,园内也有工作人员巡逻及广播提示游客不要下车。在发生老虎袭击人之后,动物园工作人员也第一时间驾驶吉普车追赶营救,显然园方的措施还是比较完善的。事实上,老虎并未对车辆以及车内的乘客发动攻击,这可以证明园方要求乘客不要离开汽车以保证安全的警示是有用的。另外,这起意外也不是因为路线、装置、园方工作人员疏忽所造成的。游客作为成年人,对警告的意义应该有足够的认知并具有应有的自控能力,其下车的行为和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朱巍也给记者举了一个例子:“交规也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不能离开汽车在高速公路上步行,如果有人在高速公路上步行被车撞了,那他肯定不能说高速公路管理方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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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规则才能有效避险
《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消法》的要求,公园既要尽到警示风险的义务,也要安排其他的安保措施,比如对自驾游游览猛兽区的项目是否进行过完善的安全风险评估?园方设立的安保制度,在人员配备上、在风险防范上有没有漏洞?这些都需要进行专业的调查评估才能得出结论。从这起意外发生起因看,游客自身确实要承担主要责任,这也凸显出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参加这类具有一定风险性的旅游项目,更需要按照游览要求、警示行动,才能最大可能地避免意外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