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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酒行售“假茅台”法院判其10倍赔偿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消费者在专门经营烟酒生意的烟酒行购买的茅台酒,被茅台酒厂认定为假货,消费者诉至法院,请求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0倍赔偿。日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消费纠纷。最终,法院认定烟酒行明知所销售茅台酒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仍然销售,判其10倍赔偿消费者。
  消费者韩某投诉称,2015年7月,他在道里区某烟酒行,购买了53度贵州茅台酒6瓶,每瓶750元,共计4500元,买回来后发现与以前购买的茅台酒有区别。于是,韩某将此事反映给了哈尔滨市道里区消费者协会。2015年7月24日,经道里区消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黔茅鉴NO:1201767号鉴定证明表,鉴定结论为:送鉴样品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得知鉴定结论后,消费者韩某要求烟酒行返还购物款4500元,并要求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10倍赔偿4.5万元,烟酒行不同意。最终,哈尔滨市道里区消费者协会终止调解。
  2016年1月,消费者韩某将烟酒行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令烟酒行10倍赔偿。庭审中,被告烟酒行未出庭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与烟酒行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韩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价款,烟酒行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韩某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的贵州茅台酒,而是给付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在韩某已举证证明烟酒行出售的是假冒茅台酒、并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获得10倍赔偿的情况下,烟酒行负有举证责任,证明所销售的茅台酒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烟酒行拒不到庭,据此可以认定烟酒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仍然销售。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要求烟酒行支付10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依照《合同法》《食品安全法》《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判决被告烟酒行退还消费者韩某货款4500元,并给付10倍赔偿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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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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