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售假已形成一个完整产业链条,一些不良电商成为其中一环,其平台规定形同虚设,要想彻底解决电商售假痼疾,还要依赖于商家的信誉和诚信,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离不开法律手段规制。
■吴学安
据商务部门统计,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20.8万亿元,同比增长约为27%,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但是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维权困难,随之也刺激着消费者和诚信企业的神经,成为全社会热议问题。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仅为58.7%,9个电商平台中7个有售假行为,问题率77.8%;2015年受理消费者网络购物投诉同比增长87.3%。(据8月9日《法制日报》报道)目前,利用网络平台销售商品已经成为商家广泛使用的经营模式,但是有关平台服务商的行为属性与责任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修定后的《消法》规定了网络平台的连带责任,不久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 《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对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规范。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指南》的规定,今后如果商家售卖假货,平台服务商或将担责。
抽查结果中,9个电商平台中7个有售假行为,令人汗颜。由于网购的跨区域性,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消费纠纷一直居高不下。按照中消协此前公布的消息,从3月15日起,在京东、淘宝等17家电商平台启动电商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直通车)平台。今后消费者无论身在何地,一旦遇到网购方面的消费纠纷,可向当地消协投诉,由消协通过该平台将投诉直接转移给电商企业(平台)处理,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但仅仅靠消协组织的监督显然还不够。
事实上,网络上“假货门”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一定的逻辑性。纵观网络售假问题,一方面,虽然电商平台不是售卖假冒商品的直接责任方,但作为平台的提供者,电商们所需承担的连带责任难以逃避;另一方面,关闭售假的商家店铺,承诺给购买假货的消费者无条件退货是必要举措。但如果仅限于此,恐怕难以保证此类售假现象不会再次出现。
归根到底,网络售假缘于经济利益。网络售假已形成一个完整产业链条,一些不良电商成为其中一环,其平台规定形同虚设,要想彻底解决电商售假痼疾,还要依赖于商家的信誉和诚信,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离不开法律手段规制。因此,监管部门理应借助垂直搜索引擎、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市场大数据监管应用,进一步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优化网监平台功能,强化技术手段与监管业务的融合,提高监测监管的前瞻性、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