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收开瓶费罚款1万元 ●强卖汽车保险罚款5000元
■本报记者 朱海
强收消费者100元开瓶费,被处罚款1万元;强制消费者购买汽车保险,被处罚款5000元。自2015年12月1日《江西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 《江西实施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已历经了半年多的消费维权实践,受理消费者投诉9095件,举报1169件,查办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48起,案值62.17万元。《江西实施办法》在进一步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
亮点一:
明确格式条款处罚规定
2016年3月9日,消费者黄某向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工商局投诉,称其于2013年11月在某4S店以按揭形式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并与4S店签订了《保险保证金协议》,约定在汽车融资贷款期间,消费者须每年在该4S店购买车辆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否则该4S店有权罚没消费者缴纳的2000元保险保证金。2013年,黄某在该4S店购买了车辆保险,但随后两年均未按协议规定购买车辆保险,4S店遂没收了消费者的2000元保证金。赣州市经开区工商局调查认定,该4S店利用保险兼业代理资质,以合同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在购车按揭贷款期间在店内购买车辆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违反了《消法》及《江西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制交易违法行为。4月7日,赣州市经开区工商局依据《江西实施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4S店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江西省工商局副巡视员吕晓平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利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是经营者的惯用手法。《消法》虽然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上述行为,但对于违法经营者却没有明确的罚则。为此,《江西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误导消费者交易的违法行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吕晓平告诉记者,《江西实施办法》除了对《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调整外,还对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制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没有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中文包装标识的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除此之外,出租柜台却未审验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证照、从事盈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却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工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亮点二:
处罚餐饮企业乱收费
2016年5月的一天,位于南昌市洪城路的某大酒店收到了南昌市西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因强制收取消费者开瓶费100元,依据《江西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酒店负责人后悔莫及:“如果知道市场监管部门会来真的,我怎么也不会收那100元开瓶费。”
江西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辜志明说,近年来,有关“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是否合理的争论屡见报端。餐饮从业者大多认为有理,理由是消费者可以选择不坐包厢、不自带酒水、不使用消毒餐具,收取上述费用是行业惯例,经营者也尊重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反对者则认为,这些费用是餐饮行业牟取非法利益的潜规则,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属于不合理收费。为此,《江西实施办法》首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收取“包厢费”“开瓶费”“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否则,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辜志明告诉记者,除了食品餐饮行业外,《江西实施办法》还对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量位居前列的美容美发、洗染、电信、公用企业、保险、汽车经营、商品房开发、住宅装饰装修、养老机构经营、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演出、修理加工、快递物流、中介服务等十几个行业分别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明确美容美发经营者不得使用伪劣美容美发用品。否则,情节轻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再如水、电、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公用企业故意调校计量器具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金额为多收费用的3倍;消费者要求暂停服务的,不得收取暂停手续费。又如遇到“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等7种情况,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赔偿损失。
亮点三:
加强消费维权组织建设
6月24日,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发函江西省工商局党组:中共中央组织部已同意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文清同志为筹备成立的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人选。这意味着江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组建工作迈入了关键阶段。
江西省工商局副局长刘建华介绍说,江西省消协是1989年6月30日经省政府批准成立的。26年来,全省消协组织受理消费者投诉325046起,解决31886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7亿元,接待消费者来访、来电、来信咨询1465余万人次,收到消费者送来的锦旗、表扬信等26129件(封),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消费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情况,“消费者协会”这一名称,与其履行的职责不相符合,消费者协会的设置亟待改变。
为更好地发挥消费者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江西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由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单位组成”,除履行《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的各项职责外,还履行“宣传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权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等12项公益性职责,从立法层面规范了新常态下江西省消费维权组织的机构建设。
刘建华还告诉记者,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江西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加强诚信机制建设,建立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通过公开披露经营者信誉资料,倒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经营者信息记录监管措施,将执法案件查处结果纳入经营者信用信息记录系统,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和违法失信经营行为,并逐步对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金融、税务、社保、司法等部门进行信用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实现经营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经营者信用信息,并采取多种措施,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者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根据经营者信用状况,运用企业监管警示系统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对守法诚信经营者给予褒奖和扶持,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经营者实行市场禁入”;“工商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根据抽查检验结果编制消费预警和提示信息,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
江西省工商局企业监管局局长王小庆介绍说,6月23日至24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了验收,江西省成为全国第一个通过总局验收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