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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最低价”不实消协调解退款500元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消费者应理性对待经营者所谓“最低价”“退差价”的宣传。遇到类似情况,最好让经营者将“退差价”承诺写入销售合同中,并注明“退差价”时限,以便日后维权。
  近日,消费者于某花费5200元在丹东市某通讯商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当时,经营者宣称该手机价格为全市最低,否则可退差价,并给予一定赔偿。买手机后第二天,于某到一家手机商店询问同款手机价格,发现竟比自己购机时低700余元。于某找到商家要求“退差价”被拒。几经交涉无果,于某向丹东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退差价”。
  丹东市消协工作人员核实情况时,手机销售商辩称,由于市场变化快,手机价格每天都不一样,“退差价”只限定在购机当天,而于某是购机第二天才发现其他商家的售价更低,因此不同意于某“退差价”的要求,只能向于某赠送一些礼品。
  经丹东市消协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手机销售商最终退还于某500元。丹东市消协表示,依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这起纠纷中,经营者对其所售手机的价格宣传,违反了该条款规定的义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对经营者的宣传应理性对待,不要被不符合实际的宣传所迷惑,最好能将经营者的有关宣传内容落实到双方的合同中,保存证据以便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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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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