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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商品特卖会得多留个心眼儿
作者:诸张赢 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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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月1日,上海市长宁区某奥特莱斯品牌折扣中心吸引了不少消费者前来选购商品。
■诸张赢 本报记者 刘浩 文/摄
  近年来,以商品打折销售为卖点的特卖会在大型商业区、写字楼、酒店等场所频频出现,以“奥特莱斯”品牌直销为代表的特卖商场也应运而生。然而,特卖商品却经常出现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问题,由此引发了不少投诉。
  记者对近几年来上海市工商局发布的相关商品抽检结果进行梳理发现,抽检合格率偏低是普遍现象,不少商品甚至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不合格率偏高
  近几年来,上海市工商局先后发布该市流通流域特卖商场、特卖会销售的家居用品、皮革制品、服装和饰品等商品抽检结果,不合格率均在25%以上;其中今年7月公布的服装商品抽检结果显示,不合格率竟高达41%。
  2013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公布的特卖会家居用品商品质量抽检结果显示,60批次样品中,有26批次不合格;其中多数为服装,主要问题是甲醛含量超标、色牢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纤维含量明示值与实际不符、pH值超标。其中,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销售的品牌为ROYALPIECADN的休闲裤甲醛含量超标7倍多。
  上海市工商局去年对该市7家“奥特莱斯”特卖商场所售服装开展的质量抽检结果显示,抽检的110批次商品中,合格的只有82批次;其中3批次为严重不合格,不合格商品检出率为25.5%。28款不合格商品的不合格项目主要集中在纤维含量、色牢度、使用说明及羽绒项目等4个方面,总不合格数为53项,有的产品多项指标不合格。
  今年7月,上海市工商局对该市8家特卖会销售的100批次服装进行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经检测,41批次样品不合格,不合格率高达41%。其中,多批次商品因甲醛超标、色牢度不合格等问题,被判定为严重不合格商品。其中,标称上海欧聚贸易有限公司生产(供货)的一批次“Clreimens(克莱蒙斯)”衬衫,甲醛含量实测132mg/kg(标准值≤75mg/kg),属于严重不合格。
  记者梳理发现,服装纤维含量名不副实是3次抽检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不合格批次依次为21批次、20批次、26批次。纤维成分及含量是纺织产品的主要品质指标,反映产品原料的优劣,是决定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服装纤维含量实测值与企业明示不符,属于以次充好,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准入门槛低
  “特卖”是生产商或销售商清理库存、过季商品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为何此类商品抽检不合格率明显偏高?
  长期从事服装特卖生意的销售员陈女士向记者坦言,特卖会或特卖商场场地出租方一般只对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核,不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一些商家把质量差和质量好的商品混起来销售确实也比较普遍。“遇到监管部门抽检和消费者投诉毕竟不是常事,如果不幸中招,就换个地方卖呗。”
  “短期特卖会具有准入门槛低、周期短、价格低廉等特点。有些特卖会以销售库存商品为主,商品质量参差不齐,有些商品可能本身就是问题商品,存在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隐患。”上海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刘广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刘广琴还介绍说,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一些特卖会在凭借低廉的价格吸引消费者的同时,把一些本身不参加特卖但具有号召力的品牌商品放进广告,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可实际上销售的产品却是一些傍名牌的“山寨货”或夸大宣传的不知名品牌,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场地出租方应尽责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1年,上海市工商局针对特卖会引发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多的问题,就已出台《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特别约定出租方应审核承租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能力等相关情况,因选择承租方不慎产生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引起群发事件、消费者投诉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出租方应负连带责任。出租方在特卖会举办结束后,发生消费投诉的,场地承租方需对消费者先行赔付。
  刘广琴表示,对特卖会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行为的调查处理,必须以质量抽检为执法依据。而抽检的过程,即自商品送检起至收到检测报告的整个过程,需要一段时间,致使此类案件办理周期较长,不能适应许多特卖活动举办周期短、经营地点不确定的特点。“此外,特卖商品种类繁多、流通快,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采样抽检并不能涉及所有商品,不法商家趁机开展违规销售不合格商品。目前,相关部门已加强对特卖商品的检查力度,今后还需要加强对场地出租方和活动承办方等主体落实相关责任方面的监管。”刘广琴说。
  据了解,目前越来越多的特卖会出现在写字楼、酒店等区域,这无疑对监管执法提出更高要求。针对这一情况,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与辖区各大商场、写字楼建立了专人联系制度,大力推广《上海市特卖会场地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
  特卖商场或特卖会销售“问题”商品将面临何种处罚?刘广琴告诉记者,对于抽检发现销售质量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相关市场监督部门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对于责任事实认定后,无法取得联系的经营者,将根据情况列入企业异常信息名录。
  刘广琴表示,特卖场地出租方、活动承租方应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审查力度,建立诚信体系,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已列入异常信息名录的企业监控,拒绝为其提供展销服务。
消费者要勇于维权
  记者了解到,针对经营者租赁场所开展商品销售活动的行为,2015年3月修订实施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保存复印件,并向查询场内经营者、承租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和柜台、场地的出租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经营项目等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的事项。
  8月1日,记者来到长宁区某奥特莱斯品牌折扣中心走访时看到,场内服装、鞋帽、箱包一应俱全,各种厂价直销、让利大优惠等广告随处可见,前来购物的消费者络绎不绝。记者注意到,绝大多数经营者并未依照上述法规规定,公示场内经营者、承租者的名称(姓名)、经营(租赁)期限等相关信息;不少商品标签不完整,未明示材质、产地等信息。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陶爱莲表示,上述法规规定为特卖活动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经营者应积极遵守相关规定。消费者无论参加何种形式的特卖会、展销会,购物后都应当索要盖有公章的有效购物发票、保修卡等凭证,并且妥善保存,以便事后据以维权。如果购买了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商品,应积极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倒逼生产者和经营者进一步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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