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黑龙江省工商局获悉,该省从今年9月1日起,将实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不到现场,也可以用传真、电子邮件提出申请,填注销表格。
据介绍,今后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现场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登记机关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据了解,对于没有异议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注销。登记机关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及其相关人,限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对催告注销逾期仍不办理且未提出异议的个体工商户,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审核表》,直接注销登记;对决定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制作《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决定书》,并通过政务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当事人及其相关人。
以下6种情况可走简易注销程序:个体工商户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异常状态指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信息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的;个体工商户不在登记经营场所经营或经营场所不存在,未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收到有关行政机关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满的通知后,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