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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宣判一起“1040工程”传销案
作者:余樊 周舟


       本报讯 近日,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传销案,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锒铛入狱。
  传销组织搞所谓“1040工程”,对外谎称是国家开发项目,实际上主要通过召开会议、传达指示、通知等活动,对下线人员进行邀约技巧的训练以及传授洗脑的方法;同时积极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并要求下线缴纳3800元至69800元的入门费,依照层级排位、级别和发展下线的数量瓜分获得的非法收益。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2年在北海市加入传销组织,并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孙某某等多人作为其下线;随着下线人员不断地增加,李某某晋升为A级老总。孙某某加入李某某领导的传销组织后,迅速发展多名下线,在短时间内晋升为A级老总。之后,二被告人积极地为下线人员洗脑授课,向下线人员发布指令。
  2015年4月,为了逃避北海市执法部门的打击,两名被告人以所谓政府需要把在北海市开展“1040工程”较好的团队分流到防城港市为理由,将人数多达500余人的传销组织转移到防城港市,继续开展传销活动。2015年9月,二被告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明知传销是国家禁止的违法行为,但为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并在组织内积极活动,为下线人员洗脑授课,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案发前,李某某已晋升为A8级老总,孙某某已晋升为A5级老总,二人组织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已超过30人,且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因李某某、孙某某在团队发展过程中起到了组织、领导的重要作用,因此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
  防城港市港口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余樊 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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