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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附赠太阳能热水器爆炸制造商、代理商、开发商“踢皮球”
作者:张恒


    ■本报记者 张恒
  “真没想到,买房时开发商赠送的太阳能热水器才用了3年多,就发生了爆炸,烧毁了放在阳台上的2万多元的东西。现在,开发商说2年质保期已过他们不管,生产商山东天丰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说需要鉴定。”9月10日,辽宁大连消费者吴女士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投诉说,发生事故的太阳能热水器系2012年购房时开发商赠送给业主的,由山东天丰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今年夏天,这台热水器曾出现过超压的预警提示,为此我专门咨询过厂家,厂家说没问题,没想到这才过去两个月,就发生了爆炸。当时只有老人和孩子在家里,把他们给吓坏了。”吴女士说,“事故发生后,我找到开发商大连大有文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可他们说已经过了2年的保修期,因此没法对此事负责。我又找到天丰热水器大连区域的代理商,代理商却称当时是开发商与厂家直接合作的,代理商只是起个辅助作用,因此这事代理商不能负责。”
  9月10日,记者联系上大有文园售楼处的一女性工作人员,她承认太阳能热水器是售房时附赠的,但一听说记者是了解热水器爆炸的事,她便立即表示不接受采访。
  随后记者又联系了山东天丰太阳能制品有限公司,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我们的热水器保修期是3年,当时给大连文园小区供货时,因北方区域日照时间与其他地方迥异,所以除了水箱之外的其他零部件都是由大连区域代理商负责,建议您找大连代理商了解情况。”可大连代理商刘女士一听是采访热水器爆炸的事,便急忙让记者找生产厂家了解,并挂了电话。对此,吴女士认为,厂家、代理商和开发商互相推诿“踢皮球”,这样的商家实在令消费者寒心。
  那么,究竟谁该对吴女士家的太阳能热水器爆炸事件负责呢?记者就此采访了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王岩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此类纠纷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开发商和厂家。首先,开发商出售商品房附赠热水器,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民事无偿赠与行为,而是销售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开发商应当保证赠品的质量,此时,开发商类似于销售商的地位。而厂家作为生产商,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其次,如果确实是因为产品本身的问题导致爆炸事故,则属于因产品缺陷形成的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同时,《产品质量法》第43条还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对于产品缺陷造成的消费者人身、财产伤害的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此次事故中,责任主体就应当是开发商和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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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7 版: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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