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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半索赔2610万元,专家激辩
职业打假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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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9月21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中国连锁协会副秘书长楚东在会上透露,根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的不完全统计,自2014年1月到2016年6月,全国17家大型商超企业和1家餐饮企业,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2610万元。
企业“炮轰”职业打假人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18家企业两年半遭遇职业打假人索赔次数6022次,索赔额达到2610万元。其中涉及包装标签问题的索赔案例最多,达到3359例,占所有索赔案例中的55.78%;其次是食品过期,为1175例,占19.51%;发现异物,为778例,占12.92%;产品质量,710例,占11.79%。
  楚东表示:“数据显示,有一家企业2012年被迫支付职业索赔者的调解费高达1000万元,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我们支持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有故意欺诈的商业行为,但是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
  座谈会上,包括家乐福、华润万家、物美、大润发、强生、好时等50多家大型零售企业以及供应商企业,也接二连三“炮轰”职业打假人。
  大润发公司相关负责人潘秉纬在会上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十倍价款,并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现在职业打假人会通过事先踩点,然后找不同的人买10件有问题的商品,分别结账,然后分别提出赔偿。这些商品单价不过三四元,但每一件商品都可以获得1000元的赔偿。大润发门店每年发生约2000起职业索赔事件,平均每天就有7起事件出现,公司每年需支付上百万元的索赔金。
  物美相关负责人孙文波表示,相比充分利用法律规则的索赔,部分职业打假人甚至开始造假索赔,“有一次我们通过监控镜头发现,有几个人买了商品,分别结账,出门后将商品放到汽车的后排座,又从汽车后备箱里拿出相同的商品,然后到超市投诉说商品过期了。由于我们恰好有监控记录,就立即报警了。但实际上,95%以上的案例都很难有监控证据,因为职业打假人是分工合作的,有的人负责踩点,有的人负责买,有的人负责索赔,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往往没有证据反击。”
  阿里巴巴相关负责人宋磊介绍了一个案例:“有一次我们接到索赔投诉,投诉的商品是一件在网页上宣称材质是腈纶的衣服,而服装吊牌上显示材料含有50%的棉,棉作为服装材料当然比腈纶要好,成本也更高,职业打假人认为这是虚假宣传,是欺诈,要求三倍赔偿;还向商家表示,如果你不赔,我就把这个信息发到微信群里去,最后商家只好赔了。”
  宋磊认为,《民法通则》规定的欺诈,是一方通过欺骗行为,诱导另一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签订了合同,这是欺诈。但如果另一方明知对方是在欺骗,他没有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就是想买这种商品,那就不叫欺诈。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的行为,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知假买假能否区别对待
  北京尚左律师事务所主任毛伟旗律师认为:“篡改生产日期,掉包过期产品,这本身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
  毛伟旗长期从事食品安全法律服务工作,他告诉记者,目前北京地区活跃的职业打假人有1500人左右,确实已经出现组织化的迹象。他们通过微信群、QQ群等社交媒体联系,一旦有人发现某家商超存在不合格产品的信息,就通过这些社交群进行交流,其他职业打假人便闻风而动,前来购买、索赔。社交群里还有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和专业技术人员、媒体人员,部分职业打假人专业水准甚至超过执法人员。
  毛伟旗认为,“知假买假”这一行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消费者购买前已知食品不合格而故意购买;另一种是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故意购买不安全食品,然后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权利。对于前者,应当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因为这对市场有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对于后者,即职业打假人或者打假组织,虽然其打假客观上确实有利于遏制制假售假,但考虑到其“知假买假”是有组织、经常化的活动,不符合《消法》中关于消费者的定义,故不宜认定其具有消费者身份。但也有专家提出疑问,将知假买假按是否有组织、是否经常化加以区别对待,是否符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原意?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要反对 “职业假打”而非“职业打假”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在座谈会上表示,对于职业打假人,不能一棍子打死,企业更要注重自身运营的规范。
  时建中表示,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保护都是特殊的、倾斜的,这是基于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交易过程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从而在法律上予以补偿,平衡双方的地位。而《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则默认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因此不能简单的将《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的原则、条款套用到《消法》上。
  时建中说:“其实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合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即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明确表态,‘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时建中认为,不应该给某个群体贴上一个身份标签,然后对这个身份或者完全接受,或者完全排斥。职业打假人中确实存在造假索赔的行为,这种“假打”行为本质上是敲诈勒索,企业发现此类行为完全可以报警,通过法律对此类行为进行打击、惩罚。但也要看到职业打假人在推动社会进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方面的价值。所以真正要做的,是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打假行为,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打假行为;对于合法的打假行为应该予以支持,对于违法的打假行为,则要坚决打击。而对于企业来说,更要注重自身运营的规范,不给职业打假人找到自己“破绽”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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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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