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田珍祥
吴先生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商场搭乘扶梯时,扶梯护板突然翘起变形,导致吴先生双腿割伤,造成9级伤残。吴先生将商场、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生产安装单位一并诉至法院。10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日前,法院判决商场和电梯维保单位共同赔偿34万余元。
原告吴先生诉称,2015年5月23日下午,他到房山区某商场购物,从三层搭乘扶梯下二层时,电梯护板突然翘起、滑落、弯曲、变形,直接导致吴先生的双下肢被割伤。吴先生随即被送到医院救治,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
受伤后,吴先生与商场就赔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将商场、电梯生产安装单位和电梯维保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2791.6元。
庭审中,被告商场辩称,从事发监控录像可看出,事故的原因是由于螺丝脱落导致盖板松动造成的,商场虽然是电梯的所有者,但是电梯的后期维护保养都是由其他两被告进行。由于其他两被告的工作不到位,导致螺丝脱落及盖板松动,从而造成吴先生受伤,因此吴先生诉请的赔偿应由其他两被告承担。
被告电梯维保单位辩称,维保公司与商场签订的维保合同约定,每半个月检修一次电梯或电话通知维修,商场的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电梯外表存在缺陷并及时停运或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维保公司进行修理,吴先生主张由电梯维保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商场购物中心自动扶梯一侧防护板凸起后,商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发现该异常情况,该扶梯未间断运行。吴先生搭乘该自动扶梯至二层过程中,双下肢被凸起的防护板割伤。后来吴先生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吴先生的伤残等级为9级。
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核实吴先生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商场和电梯的维保单位共同赔偿吴先生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未尽安保义务须担责
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商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前来购物的顾客负有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涉案扶梯的防护板一端凸起后较长的时间里,被告商场的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发现该自动扶梯出现的异常情况,没有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吴先生遭受人身损害,因此被告商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电梯的维保单位在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扶梯安全运行。但维保单位在对该扶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时未发现该处安全隐患,从而造成吴先生人身损害,故电梯的维保单位对吴先生所受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造成吴先生损害的自动扶梯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该扶梯的生产安装单位不应对吴先生所受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经核实吴先生的实际损失,法院判决商场和电梯的维保单位共同赔偿吴先生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342933元。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