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顾客就餐时摔伤 经营者担责七成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消费者在饭店就餐,由于洗手间台阶过高,地面有水且没有警示标示,导致消费者摔伤。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经营者承担70%责任,赔偿消费者医疗费等。
  2015年9月,消费者赵某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喜家德水饺宣化店就餐。在等餐期间赵某到洗手间上厕所,由于洗手间台阶过高,地面有水,并且无防滑地垫和提示标识等防护措施,不慎摔伤。医院治疗诊断为,赵某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卧床静养3个月,3个月后复查。
  2015年12月,赵某到医院复查,结果显示左脚骨折,医生建议腰椎如果持续疼痛,则需手术治疗。如今距离摔倒已3个半月,赵某仍无法下地行走,脚部水肿严重,膝盖和腰部疼痛难忍,医生建议视情况需进一步治疗。
  赵某认为,由于经营者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其摔伤,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多次协商,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赵某将经营者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店赔偿医疗费4027元、护理费19800元、交通费625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饺店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在其管理范围内人员的人身安全。消费者在水饺店就餐受伤,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尽到妥善的照顾,故对其受到的伤害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责任比例为70%,消费者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为30%。
  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经营者赔偿赵某医疗费2818.90元、交通费437.50元。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2 版:要闻·法治】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顾客就餐时摔伤 经营者担责七成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