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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工商约谈旅游企业曝光7大霸王条款
作者:李雪梅 顾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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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行政约谈会现场。
■李雪梅本报记者 顾艳伟 文/摄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南宁市约谈广西30多家旅游社,通报广西旅游业合同格式条款整治情况。其中,旅行社单方面制作的7条格式条款,因违背《旅游法》《消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被广西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不公平格式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3月份,广西区工商局和广西区旅发委联合下发通知,在全区开展旅游业合同格式条款整治行动。工商部门在执法中发现,部分旅行社的合同填写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并存在擅自更改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行为。个别旅行社制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消费者。部分旅行社甚至将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进行修改后,仍然标注使用的是合同示范文本,严重误导消费者。
  根据日常执法及联合执法检查中收集到的旅游合同文本,广西区工商局邀请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收集到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逐条评审,整理出了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设定违约金标准涉嫌加重消费者负担、排除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诉讼管辖选择权利等7条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评审意见。
  广西区工商局要求,旅行社主动删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否则,将取消其申报广西工商系统“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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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不公平格式条款
  条款一 在旅游期间,游客离团需与旅行社签定离团协议,未经我社同意擅自脱离旅游团队,我社对其安全不予保证,同时终止后面的旅游活动,费用不退。视为游客单方面解除旅游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游客自行承担。
  ■评审意见: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权利,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二 旅游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交通延误、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滞留及增加的费用由游客自理,我社只负责协调。
  ■评审意见:本条款不符合《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三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旅游团队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或者经征求意见无法得到50%以上成员同意时,旅行社可以决定内容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证明。
  ■评审意见:本条款排除了旅游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减免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明定的各种费用,增加了旅游者的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四 旅游者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7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0%;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60%;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80%。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行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评审意见: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违背《合同法》相关禁止性规定,排除了消费者权利,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五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旅行社不履行协助义务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旅行社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审意见:本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免除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属于自我免责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六 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评审意见:根据《广西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使对方承担本应当由合同提供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条款七 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符合出游条件的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评审意见: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不需要旅行社的同意,本条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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