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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消保委
提供不合格服务产品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郑铁峰


  本报杭州讯(记者郑铁峰)近日,针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浙江省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探险类服务经营者,提供不合格服务产品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温州市消保委秘书长郑祥羽表示,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自驾车游览野生动物园区这一观光项目,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一种服务产品,应具备符合产品安全要求的各项条件。仅仅向消费者提示:“进入园区的自驾车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物,严禁下车”,而没有给消费者配备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用车辆,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必要的救援人员及装备,实际上只是尽到了告知义务,并没有在根本上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相当于降低了自身的服务标准,向消费者提供了不合格的服务产品。因此,野生动物园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此次事件的全部责任。
  对此,温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于11月3日专门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探险类服务经营者:在开设相关服务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保障消费者安全权,除在服务中尽提醒义务以外,还应当在服务过程中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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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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