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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消协实施《调解消费纠纷工作规范》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在国庆节前夕出台了《调解消费纠纷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已于10月1日起实施。
  辽宁省消协秘书长唐少博称,辽宁省消协依据《消法》《人民调解法》《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消协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实际,制定了本《规范》。
  按照《规范》规定,辽宁省消协在调解消费纠纷前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核准,任何人不得以省消协名义或以省消协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消费纠纷调查、调解;在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瑕疵时,拒绝双方扯皮妨害调解,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严格要求消费者或经营者提供证据;消费纠纷调查、调解工作结束后,相关文档资料都要装订成册,纳入档案管理。辽宁省消协调解人员应按照中国消费者协会信息采录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录入“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咨询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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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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