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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协诉供水公司霸王条款”追踪
南京水务公司承诺调整违约金 消协撤诉
作者:薛庆元


  本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近日,江苏省消费者协会起诉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一案有了最新进展。10月28日,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写下承诺函,同意按照江苏省消协的要求调整违约金。江苏省消协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9月12日,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全国首例针对消费领域公共服务类企业提起的公益诉讼,也是江苏省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详见本报10月17日要闻1版《江苏省消协诉供水公司霸王条款》)。
  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江苏省消协沟通,自愿按照消协的建议,对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积极整改,并提交了书面承诺,将《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水费数额的0.5%违约金”修改为“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应该书面催告,用水人收到催告后,除应补足应缴纳的水费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支付欠缴水费金额同期同档贷款利率1.3倍的违约金。”
  江苏省消协对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整改予以肯定。鉴于相关不合理条款已整改至法律规定范围内,停止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江苏省消协认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本着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原则,10月28日,江苏省消协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11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江苏省消协撤回对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江苏省消协副秘书长居上表示,此次诉讼不仅对于公共服务行业维权具有积极的推动意义,对于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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