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医院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为患者的包皮环切术加项,导致患者术后感染伤残。日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医疗纠纷案,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
据了解,2013年3月5日,刘某因包皮过长到黑龙江和平医院(以下简称和平医院)就医。和平医院在给刘某做包皮环切手术时,未征得刘某及家属同意,给刘某做了阴茎延长手术,导致术后感染。3月9日,和平医院将刘某送至黑龙江省医院治疗。经黑龙江省医院诊断为包皮环切术后,右睾丸鞘膜积液、皮下淤血、阴囊内凝血块。
住院治疗后,刘某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检查,被诊断为阴茎勃起功能障碍。之后,刘某多次找到和平医院要求赔偿,医院始终不给解决。
刘某将和平医院起诉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和平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和平医院辩称,医院未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为消费者进行阴茎延长术,是经过刘某同意的。医院在为刘某进行医疗服务过程中,是依照医疗行为规范进行的,不存在过错行为。刘某术后出现淤血,可能由于多种原因所导致,不应简单归责于和平医院。
黑龙江省普利斯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刘某术后出现阴茎勃起功能障碍等人身损害与医院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医院在阴茎延长术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为100%,性功能障碍的伤残为八级。
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患者在诉讼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和平医院赔偿消费者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和平医院向哈尔滨市中院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和平医院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