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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2月16日。
  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5日至9月5日,《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工商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1665条反馈意见,其中通过工商总局网站和邮箱提交的共1605条、来信共60份。中国法学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国家行政学院等多家机构组织召开专家研讨会。工商总局认真研究了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此次公布的《条例》共八章六十六条,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少了4条。《条例》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如缺陷产品召回、耐用商品举证责任、经营者欺诈、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特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消费维权部门协作等问题,均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规范。
  针对此前引起热议的“职业打假”问题,之前征求意见稿规定的“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说明称,近年来,“职业打假”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日益凸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从法理上看,“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来牟利,并非生活消费,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实践中,“职业打假”多数是针对广告用语、标签标识等不规范现象,真正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作用很小。另外,“职业打假人”群体迅速扩大蔓延,极大地浪费了行政、司法等公共资源,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经营者和“职业打假人”直接冲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有必要及时加以遏制。为此,《条例》第二条在立法层面首次回应了社会关切,明确以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应本条例。《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条引起较大的反响,存在不同认识,但赞同的意见不断增加。在广泛研究了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并修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以更准确地表达立法本意和贯彻上位法《消法》精神。
  国务院法制办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12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fzqy@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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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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