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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加重消费者负担汽车销售公司被罚3000元
作者:胡揭明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胡揭明 记者顾艳伟)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工商局依法对玉林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使用格式合同存在“霸王条款”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责令其立即停止合同违法行为外,依法对其进行经济处罚3000元。
  2016年5月23日下午,玉林市工商局双生分局接到消费者陈某对A公司的投诉,在处理该投诉过程中,工商人员发现A公司2015年11月20日与陈某签订的《汽车订购合约书》中有以下条款:“正式交车日期由双方约定,买方应于接到卖方通知后7日内办理交车手续,倘逾期尚未办理,卖方可自行解除本契约并没收已付定金,买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执法人员认为A公司在汽车销售中使用的《汽车订购合约书》未经与消费者协商,单方面制定消费者逾期未办理交车手续的违约条款,该条款规定在消费者逾期不办理交车手续的情况下,经营者可以直接解除合同,同时通过制定定金罚则对消费者设置“没收已付定金”的较重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违背了《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玉林市工商局在调查中发现,A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若干份汽车销售合同中,均含上述格式条款。其行为已违反《广西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属于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违法行为。据此,广西玉林市工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与《广西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合同违法行为外,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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