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宝学 本报记者 刘传江
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外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而这项有关适用范围的界定,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信号。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典型案例。法院认定消费者的连续购买行为应视为一次购买行为,商家只需一次赔偿。针对法院这一判决,《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购过期啤酒索赔
今年4月23日,哈尔滨消费者周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罐某品牌啤酒,价格7.8元,回家后发现啤酒已过期。次日,周某在明知该啤酒已过期的情况下,再次在该超市购买了一罐已过期的同品牌啤酒,然后分两次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按《食品安全法》规定退货,并给予1000元赔偿。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今年9月,道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超市出售过期啤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周某的第一次起诉获得支持,判决超市退货并赔偿1000元。对于周某的第二次起诉,法院仅支持退货。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得知所购商品已过期情况下,不与商家联系或采取其他救济手段,而是短期内继续购买,分单结算,分别起诉,以达到高价赔偿的目的,违反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且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维护。法院认定周某的连续购买行为应视为一次购买行为,商家只需一次赔偿。
●专家观点
买假索赔行为如何规范
黑龙江省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王绪坤
首先我赞同法院的观点。《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这里明确了向经营者主张赔偿权利的主体是消费者。按照《消法》规定,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本案中,消费者第二次交易时,明知道该啤酒已经过期,食用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这就不能视为为了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了,因此不能按照消费者对待,当然也就不能依《食品安全法》给予赔偿。
实践中,许多职业打假人在明知产品包装上存有违反《广告法》的文字,但并未给其造成损害,购买后向行政机关投诉要求赔偿。对于此类投诉者的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应一律不予支持。目前,部分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挤占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建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采取有效行动予以遏制,希望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制定,从立法的层面解决这一问题。
哈尔滨市消费者协会义务维权监督员 阎志圣
法院的判决正确无误。消费者是指以生话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为目的,应当依据《消法》来维权。知假买假者可以去有关部门举报。
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新武
作为多年从事食品安全法律事务的律师,我支持法院对于本案件的判决及其观点。本案中的二次购买应当视为一次行为,同一个受害人主体只能得到一次赔偿。法院裁定“连续购买行为应视为一次购买行为,只需一次赔偿”,是正确的,符合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