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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洗浴时摔伤 宾馆被判担责七成
作者:刘传江


  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消费者入住宾馆洗浴时摔伤。消费者认为宾馆未尽安保义务,将宾馆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日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宾馆承担70%责任,消费者未尽注意义务,承担30%责任。
  今年2月,消费者邱某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宾馆,洗澡时摔伤,后住院治疗27天。邱某认为,宾馆浴室内未设置防滑垫,未尽安全保护义务造成其摔伤。在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今年4月,邱某将宾馆起诉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宾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庭审中,宾馆辩称,不同意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宾馆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消费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伤情的产生是由消费者的过失造成的,与宾馆无关。
  今年5月,哈尔滨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消费者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消费者摔伤符合十级伤残,伤后3个月医疗终结,伤后护理60日,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需8000元或以实际合理支出计算。
  法院审理查明,消费者所入住宾馆的房间,淋浴区地面高于房间地面,没有放置防滑垫。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入住宾馆期间,因洗澡后浴室内地面积水湿滑,且房间淋浴区地面高于房间地面,淋浴区地面没有放置防滑垫,致使消费者摔倒受伤,宾馆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案的主要侵权责任。消费者在淋浴区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致使自己摔倒受伤,应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应为主要责任70%,次要责任30%。
  法院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判决宾馆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继续治疗的费用等,共计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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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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